如何看待监管紧急点名增额寿险?
中新经纬 2022-11-27 15:46

中新经纬11月27日电 近期,随着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受到市场关注,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在新一期《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简称“《通报》”)中点名要求相关公司进行整改,提高产品管理水平。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宁威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表示,监管层精准细致地指出了当前增额终身寿险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将推动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

“增额终身寿险”是将保额设计为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增长的终身寿险。在保险费等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每年保额递增的终身寿险首年保额较低,且远低于每年保额不变的终身寿险。凭借“保额稳定增长”“预定利率较高”等特点,增额终身寿险成为近年来最热销的保险产品之一。

宁威表示,近年来,增额终身寿险热销有多种原因,一是低利率条件下,需求端客户在投资时对收益率更为看重;二是相比较传统终身寿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增额终身寿险侧重长期储蓄功能吸引了更多有储蓄养老、子女教育金、财富传承等需求的客户,多家保险公司主动发力相关业务;三是近年来,保险姓保的监管理念下,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增额终身寿险监管环境较为宽松。

“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并不认为是乱象。”宁威说,“产品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主要是因为产品从开发到销售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问题及时改正,善莫大焉。《通报》指出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改进,这些问题还没有达到乱象的程度。”

宁威认为,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产品设计前后逻辑有点不相符;二是产品条款存在一些误导,或存在一些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三是专业角度的产品费率厘定和精算假设的问题。

《通报》中,银保监会指出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产品条款表述不合规或不合理问题,以及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方面的问题。其中点名长城人寿3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增加保额,2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存在较大利率风险。

银保监会还特别指出了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点名弘康人寿、中华联合人寿共2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小康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并表示目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在收到《通报》后须立刻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等。针对排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监管规定要求报送产品停售报告,并做好已销售保单的服务保障工作。

“增额终身寿险还有另外一个问题《通知》没有提到。当然,这个问题跟产品无关,主要存在于营销阶段。目前,有一些营销人员在宣传增额终身寿险的时候,是按照3.5%来演示收益率的,消费者得到的信息心理暗示是可以按照3.5%的复利获得收益。”宁威提醒道,“但对于增额终身寿险,3.5%指的是保额的增长率而不是投资收益率。这有一定的销售误导,如果有消费者反应过来,可能会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对此,11月22日海南银保监局在《关于警惕增额终身寿险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中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认识增额终身寿险的产品特性,警惕“长期复利接近3.5%”“稳赚不赔”等销售宣传用语,完整理解产品保障内容和赔付标准,不盲目跟风,综合考虑家庭保单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中国精算师协会曾发布风险提示,“增额终身寿险复利3.5%”中的“3.5%”,并不是投资收益率,而是保额增长率。两者概念差别较大,不可混为一谈。

此外,海南银保监局还提示,要警惕关于加保或减保的不当宣传;还须警惕增额终身寿险与理财产品的简单对比。增额终身寿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部分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宣传时将其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简单对比,忽略其保险保障功能,并诱导保险消费者中途退保,容易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消费者中途退保,可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全部保费。增额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一般在前5年低于累计缴纳保费,之后才可能逐渐超过累计缴纳保费。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有关统计数据,若在投保后第一年退保,可能损失10%~60%的保费,前期退保损失较大。 (王蕾)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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