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行人掉进车道窨井索赔遭拒 法院:走错道,各担一半责任
武汉晚报 2022-11-22 10:32

行人不慎跌入停车场车道入口窨井,管理方以其“误入”车道出事为由拒赔。记者21日获悉,法院判当事双方责任均摊。

2020年11月的一天,武汉市民程女士和女儿一起驾车前往落雁景区游玩。车至景区收费停车场,母女二人下车步行离开停车场,走到车道入口时,程女士不慎跌入一个井盖缺损的窨井中。窨井齐腰深,程女士跌入其中,腰背受伤,不能动弹。道口岗亭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她救起扶到凳子上坐下。程女士受伤后报警求助,经送医院诊断胸椎骨折。程女士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程女士将停车场管理公司告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万元。经司法鉴定,程女士为九级伤残。

庭审中,停车场管理公司认为,程女士未按规定路线走出停车场,而是在车辆入口道路中行走,具有过错。事发时,程女士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前后,停车场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对程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故程女士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该案承办法官刘志强介绍,根据双方提交的事发现场照片及视频,法院审理认定,事发时停车场窨井井盖处于缺损状态,程女士系在走出停车场时掉入窨井受伤。

被告作为涉案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知晓经常有车辆、行人在此处停车、行走,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保障通行车辆、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在停车场内窨井井盖缺损的情况下未进行恢复、完善,给行经该窨井的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增添了危险。同时,被告在窨井井盖缺损处并未设置警示牌、隔离带等一般性防范措施,导致程女士不慎跌落窨井,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应对程女士就涉案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程女士作为有辨识能力和一般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且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警示注意义务。在行经该停车场时应充分注意周边路面情况,但她忽视碎石路面以及窨井井盖缺损可能存在危险等情形,穿越非行人通行的窨井井盖致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同等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程女士的损失为12.7万余元,被告应向程女士赔偿6.4万元。该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文/陈勇 李金星 陈木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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