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司机孙某酒吧畅饮后载着朋友飙车,闯红灯时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致一死一伤后逃离现场,8分钟后又折返。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检察院获悉,目前法院对该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据了解,2021年6月的一天凌晨零点,孙某与朋友在酒吧畅饮后,开着自己的奔驰小轿车载着两个朋友去歌厅唱歌,途中孙某与人飙车,超速、闯红灯行驶,恰逢被害人小胡(化名)骑电动自行车载着15岁的外甥女淼淼(化名)经过路口,孙某将被害人小胡、淼淼连车带人一并撞飞,淼淼(殁年15岁)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导致死亡,小胡腰椎、踝关节、骶椎等多处骨折,经鉴定小胡为轻伤一级。
孙某明知自己驾车撞人,害怕因自己酒驾被刑事拘留,未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的义务,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孙某离开事故现场后,打电话向没喝酒的朋友“求救”,希望没喝酒的朋友为其顶包,但找人顶包未果。孙某经一个朋友劝说,返回了事故现场。从发生交通事故到返回现场,间隔8分钟的时间。
孙某辩解称其驶离事故现场后,很快又自行返回,并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她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随后民警通过检测,发现孙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案中,孙某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逃离事故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没有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的义务,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日前,房山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检察官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应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驾醉驾,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切莫逃逸,而是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不能以逃逸方式躲避法律责任。如若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者遭受二次伤害,肇事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李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