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立法再迎新动向。银保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银保监会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起草说明,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本次修订顺应时势,总结经验,抓重点,补短板,着力于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精度,丰富监管工具,增强监管能力,是在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强监管”金融体制基础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统升级”。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此后再无变化。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发展变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内容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比如,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不够,事中监管、事后惩戒依据不足。
为此,在加强股东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具体到股东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早期干预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处置工具等突出问题。
《征求意见稿》健全了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
“以往的国际经验证明,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起因于个别金融机构破产事件。”王卫国表示,应对金融危机的制度建设,必须首先着眼于个别机构的风险处置。银行破产风险的早期应对,有赖于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而监管部门介入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处置措施和干预工具。本次修订的重点放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环节,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重组、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在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金融违法成本也偏低。随着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等。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