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因为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病,然而如果遇上不靠谱的医院,可能病情会越治越重,甚至还会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东莞中院便审结了一宗因医院延误患者治疗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15日,李先生在搬动重物时突然感到腰部疼痛,同时左腿活动异常,排便也十分困难,便赶忙前往乌某医院就诊。经过专科检查和腰部CT、MRI检查,李先生被医院确诊为马尾神经损伤、椎间盘膨出和急性腰扭伤。李先生住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输液、营养神经以及针灸等保守治疗。
住院十来天后,李先生感到自己的症状并未缓解,反而日益加重,于是要求转院治疗。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入院治疗时,该医院诊断李先生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马尾神经综合征,并在入院当天完善相关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手术。术后,李先生转到康复科做康复治疗,并于2018年2月初出院。
虽然病情得到了缓解,但李先生留下了尿便障碍、双下肢活动功能受限等后遗症。李先生认为乌某医院存在延误手术时机的医疗过错,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损害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先生的重度排尿功能障碍为七级伤残,乌某医院对李先生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且和李先生的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因素(过错参与度61%-9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70 %左右为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乌某医院对李先生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原因力为主因素的事实,有鉴定结论为证,依法予以确认。经计算,李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56万元,故判决乌某医院依法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先生约3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乌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