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食品公司)的员工张某在职期间,参与研发了肉馅蒸制面食的非冷链保质技术的发明专利,离职5年后,张某为了索要该发明的报酬,将狗不理食品公司和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一路告到了最高法院。10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案的判决结果已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上,,张某最终获得报酬8万元。
离职员工向东家索要214万专利报酬
男子张某称,他与另一位同事是名称为“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2020年,66岁的张某将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向其支付2009年至2016年的研发专利报酬214万元(年利润535万元×5%×8年)。
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公司辩称:张某不是狗不理集团公司的员工,其与狗不理集团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张某受聘于狗不理食品公司,但狗不理食品公司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张某的行为既不属于狗不理集团公司的职务行为,也不属于狗不理食品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且狗不理食品公司已于2016年停止使用该技术,自2009年至2016年,狗不理食品公司已向张某等11位发明人足额发放了发明奖励和报酬,其中给予张某的奖励每年累计不少于16000元,张某在离职5年之后再次主张发明人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涉案专利于2010年8月4日获得授权,张某主张2009年至2016年的发明人报酬,即使张某认为其应当获得发明人报酬,也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酌定判赔了8万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狗不理集团公司系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涉案专利权人为狗不理集团公司,但涉案专利系张某在狗不理食品公司工作期间,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狗不理集团公司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之间就涉案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安排和约定,不能改变涉案专利系张某参与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的事实。
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的用人单位,而非是通过受让等其他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主体。因此,狗不理食品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
狗不理食品公司辩称其已经向张某支付过报酬,并以年终春节慰问金明细、年终奖励方案佐证,但是从名称、内容以及发放人数看,均无法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关于诉讼时效,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并未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履行期限有过约定,或者公示过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发明人的一次性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没有明确约定或规定履行期限的,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根据利润、涉案专利贡献比例、发明人贡献比例、实施时间、提取比例等酌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双方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判决后,张某和狗不理食品公司均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另外9人虽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的技术人才,但非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一审法院对张某应得报酬的计算有误。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涉案专利创造利润535万元,张某应得报酬为85.6万元(年利润535万元×2%×8年)。
二审期间,最高法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是:狗不理食品公司、狗不理集团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张某的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是否不当。
对此法院认为,狗不理食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该专利取得了经济效益,应当向张某支付合理的报酬。鉴于狗不理集团公司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狗不理集团公司是从狗不理食品公司处获得涉案专利权,故应当由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
张某虽于2015年3月离职,但2015年3月后狗不理食品公司仍在使用涉案专利,且涉案专利至今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使狗不理食品公司于2016年7月通过内部会议的形式决定停止实施涉案专利,彼时已经离职的张某无从得知这一情况。故狗不理食品公司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狗不理食品公司并未与张某就发明人报酬的计算方式或数额作出约定,亦未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狗不理食品公司亦未提交其实施涉案专利的营业利润,故张某主张参照实施涉案专利“利润”的2%计算一次性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张某在研发中所起作用的认定,以及按照涉案专利全体发明人报酬的50%计算张某的发明人报酬的处理有所不当,予以纠正。
不过,参考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记载的利润,并综合考虑专利研发人员的人数以及张某的贡献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狗不理食品公司向张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尚属合理。
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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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