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抚养多年,奶奶索要“带孙费” 法院:支持
法治日报 2022-10-20 19:06

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不少家庭里实际上由隔代的老人承担了抚养孙辈的责任。但是,抚养孙子女并不是老人的法定义务!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

2011年,张军与李芳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张小。2014年1月,张军与李芳带孩子去李芳老家过春节,其间两人发生矛盾。

2014年3月,张军将孩子带回新疆生活。张军上班期间,张小由张军的母亲张敏代为照顾。

2021年,张军和李芳离婚,两人未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张敏已抚养孙子7年多,曾多次向张军、李芳索要抚养费,李芳拒绝支付,张军仅支付2万元。

张敏遂将两人起诉至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其垫付的伙食费、住宿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费等共计63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芳向张敏支付无因管理劳务费5万元。关于张敏主张的张小的伙食费、住宿费、医疗费等,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应由张小向其父母主张,因此未予支持。

张敏不服判决,上诉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芳向张敏支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支出5万元,由张军向张敏支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支出3万元。

法官说法:构成无因管理 应支付相应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张军和李芳作为张小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张小的义务。张敏基于亲情、血缘等原因,自2014年3月帮助张军、李芳抚养张小至今。在张军和李芳均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张敏并不负有对张小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张敏主张张军和李芳向其支付代为抚养张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张敏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垫付张小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但张敏抚养张小长达7年的事实客观存在,必然会产生相应花费,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二被告的生活状况、血缘亲情等因素,酌定张敏抚养张小期间产生的必要支出为10万元。

张军和李芳已经离婚,对张小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因此该费用应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因张敏在本案中认可张军向其支付过2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子女应当感恩回报父母,隔代抚养是当代家庭中较为常见的生活模式。但老人抚养孙子女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他们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良苦用心,是发自情感、亲情的综合考量,属于亲属之间相互扶助的自愿行为。作为子女,不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而应当心怀感恩回报父母。

在父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老人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从老人的帮助抚养行为中获益,就应当支付因抚养孙子女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赵丽丽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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