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按期完成林地补植项目,积极承担盗挖林木的生态修复责任。”日前,一笔1.25万余元的生态修复保证金及工程验收费汇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指定的账户,盗挖油松树的李某拿着公证书对阜蒙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保证道。
今年8月初,阜蒙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李某盗挖80棵油松树的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随后,两部门联合到涉案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作出修复生态工程设计及概算费用。检察官对李某耐心释法说理,讲解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告知其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李某真诚悔过,自愿申请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于是,检察机关协调公证机关帮其办理提存公证,明确李某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其缴纳的生态修复保证金将予以返还;如果李某本人未履行修复义务,则由主管行政机关用这笔保证金依法代为履行。
这是今年以来,阜蒙县检察院创新运用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第9起公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已提存公益修复资金43.9万余元。
据介绍,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来,因存在财政部门没有设置生态修复资金、惩罚性赔偿金专门监管账户,公益修复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各类公益修复资金无法有效收缴,给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带来困难。近两年来,阜蒙县检察院不断探索,创新提出运用公证机关的提存公证职能实现公益修复资金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确定公益受损情况后,违法行为人可申请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由公证机关对该笔资金依法提存至指定账户监管,并制发公证书。此后,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共同监管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公益情况。同时,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将违法行为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情节作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
目前,该院已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适用了公益修复资金的提存公证模式,有力保证了受损公益修复的进程。
文/岳桂红 塔美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