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通报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情况 网红晃桥等项目中4至16岁儿童易受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9-15 14:22

近年来,人们对于休闲娱乐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一些安全事故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凸显。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9月15日召开的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上介绍,顺义法院梳理了2020年至今受理的72件娱乐活动侵权类纠纷。经调研发现,蹦床、网红晃桥、充气堡等游乐项目中4岁至16岁儿童容易受伤,在攀岩、滑雪、马术、卡丁车等游乐项目中受伤者则多为15岁至30岁的青少年群体,而在诸如泡温泉、农家乐、公园活动等游乐项目中,受伤人群主要为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

多数案件中均存在因消费者未做好安全防护等原因导致伤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现象

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休闲娱乐活动中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休闲游玩中因侵权带来的损害结果多表现为滑倒、高空坠落、撞击等。大多数案件中,消费者因未穿戴安全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进一步扩大了伤害结果,轻者挫伤、擦伤,重者构成伤残影响终身,更有甚者为此付出生命。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受侵害方普遍主张赔偿的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通常很难达成调解。一些案件在经历完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后,还有因手术或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引发的二次纠纷产生,加剧纠纷化解的难度。

此外,调研中发现,相关纠纷中损害成因呈现多样化,部分案件中的消费者在游玩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游乐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自身技术水平的认知不准确,或未对孩童进行有效监管。部分案件中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未充分履行告知提示义务。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条确定了参加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因此游玩者应结合个人实际选择游玩项目,切勿盲目跟风。

试营业期游客免费攀岩摔伤 诉至法院索赔65万余元

顺义区法院在会上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21年7月,某公司经营的体育文化公园进行试运营,游客可免费参加攀岩活动。张某在攀岩过程中,从顶部下降时摔伤,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此外,张某在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日后还需定期复查。张某认为,由于保护绳太长才导致其在攀岩下降过程中从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伤,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

被告公司则称,当时该公园处于试营业期间,活动设备处于调试阶段,并且没有配备保安等场所管理人员,也没有教练等专业人员,没有想到张某会擅自攀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对涉诉场地经营情况的陈述存在矛盾和与常理不符之处。张某提交视频证据显示,事发当时有教练员为攀岩游客穿戴保护装置,且游玩过程中虽无需购票,但应被告公司要求,张某购买了防滑袜并提交了微信支付记录,故该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涉案体育文化公园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试营业阶段亦有义务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应对场地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事发时设备的保护绳还没有缓降功能,且在设备周边并无相关安全提示。

法院认定相关公司承担7成责任 判赔42万余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张某攀岩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不足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张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然从事高风险的攀岩活动,其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可适当减轻被告公司的侵权责任。

法院就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对张某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一年后,张某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张某的合理损失时亦参照了上案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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