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消息,自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仅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还建档立卡生成唯一识别代码。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选址要符合用地、环保要求
国家能源局表示,根据光伏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情况,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
《意见稿》中明确,前期准备阶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并网后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意见稿》中提及,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
不得强制配套产业、收保证金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发电企业可自建送出工程
《意见稿》中称,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不过,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新能源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