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连续1个月无故不开展服务 养老驿站拟不予评星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2-08-30 07:30

8月29日,北京市民政局就《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征求意见稿,养老驿站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的,民政部门拟对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和养老驿站的星级评定工作均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养老驿站“评星”则是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区星级评定委员会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定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养老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养老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首次“评星”不得高于一星级。

养老意见稿还提出了养老机构、养老驿站不予“评星”的几种情形。如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存在欺老、骗老、虐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形等。

相比养老机构,养老驿站还多了一条不予“评星”的标准。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驿站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民政部门将对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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