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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骑手比赛结束后坠亡主办方是否担责 律师:安全保障义务应涵盖整个活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8-09 20:01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8月8日晚通报称,当日12时左右,在张家界市举办的第十届“天路”自行车挑战赛结束后,参赛骑手贺某骑行返程途中,于下山公路一弯道处不幸发生意外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及赛事举办方已迅速展开情况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一名参加了比赛的骑手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事故发生在比赛结束后,“比赛是沿着山路爬升,贺某在比赛中取得了32名的好成绩,没想到在下山的时候发生了意外,我看到的时候,她已经摔落在悬崖下面了,悬崖有几十米高。”

该骑手表示,目前官方还在调查事故的原因,“贺某骑的是公路车,我们骑手分析也可能是下坡时车速快,山中弯道多,不幸车子失控导致的。我们都是同一天参加比赛的,知道这件事心情很沉重。”

北青报记者从多名熟悉贺某的人处了解到,贺某平时曾在所处的县城骑行,有时一次晨练可能会骑几十公里,“她待人很好,热心肠,家里有3个孩子,我最开始是在朋友圈看到别的骑友说了这个事情,让我很震惊。”一名骑行爱好者说。

北青报记者从活动主办方发布的比赛秩序册了解到,比赛起点天门路海拔72米,选手要攀爬长达16公里的赛道,抵达海拔1003米的终点天门山山洞。根据规定,比赛结束后,参赛选手由摩托裁判分批牵引下山,要求运动员听从安排,控制车速,安全行车。

此外,秩序册中规定,骑手要注意道路上的各种潜在风险,包括道路损坏、危险驾驶的司机、参与者自行车意外机械故障等情况,并规定所有风险都来源于主办方控制以外的隐患,参与者出发前必须签署《免责协议》。

既然如此,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发生意外主办方是否可以免责呢?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蔚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致损行为来源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的责任可能不同。具体来说,如果因自行车挑战赛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活动组织者是直接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而活动组织者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活动组织者是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而无论是活动组织者的直接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都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活动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

具体到该次事件,吴蔚表示,对于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事故是否因骑手自身原因或第三人员原因造成,还需要相关部门调查后才能确定。但吴蔚表示,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涵盖整个活动,而不单是从比赛出发到比赛终点的过程。如果是达到比赛终点,然后按规定路线返回,活动组织者仍应依法承担责任。

 实习生 时珍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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