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认为女方应将彩礼、礼金共计9.7万元一并退还,遂诉至法院。据北京海淀法院8月5日消息,经审理,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情况,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化姓)与吴女士(化姓)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其要求吴女士偿还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陈先生父母于双方婚前向吴女士支付彩礼的行为属于对吴女士个人的赠与,陈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同时,双方婚后收取的礼金应当为陈先生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陈先生未举证证明离婚时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就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该案诉争款项包括陈先生父母婚前向吴女士赠与的彩礼以及二人婚后所得的礼金两部分。
关于吴女士收到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中,陈先生的父母基于风俗习惯向吴女士给付彩礼以示诚意,该行为属于对吴女士个人的赠与,属于吴女士的个人财产。吴女士与陈先生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陈先生亦未举证证明婚前的给付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故陈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女士无需退还彩礼。
关于二人婚后所得的礼金,因该礼金的取得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陈先生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就离婚时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该案因陈先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