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7-29 18:09

今日(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批企业因销售时使用“军需”“军服”“军品”“军帽”等用语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及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处罚。

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落实专项行动部署,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及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军服管理工作,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及相关部委密切配合,指导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严格依法履职,追本溯源,实施全链条打击,查办了一批涉军服违法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制售军服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经营活动、净化了网络营销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军帽”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举报,某电商平台上名为“卡蒙欧梵专卖店”的店铺存在使用“军”字用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网店商品页面进行电子取证,并对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在某平台开设店铺“卡蒙欧梵专卖店”,主营户外服饰商品,为招揽顾客,在销售一款迷彩渔夫帽的商品网页中使用了“防紫外线周边迷彩军帽”等文字介绍。

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1.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根据自治区局交办的案件线索,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防城港军分区对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战地(防城港)户外专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疑似仿制军服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某批发市场购进一批疑似军服仿制品,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某部门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军服仿制品。

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硚口区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2年6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王某开设网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栽绒帽2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泽威商贸”的店铺(已关停),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等劳保用品,于2021年11月从小摊贩购进栽绒帽7件,售出5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某部门鉴定,上述栽绒帽属于军服仿制品。另查明,网店经销服装时使用“陆兵短、陆兵长”等用语招揽顾客。

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1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根据省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从事网络服装销售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丛林数码”上衣5件、裤子8条,“海洋数码”长袖上衣2件、裤子3条、短袖上衣1件,“沙漠数码”裤子1条等疑似军服仿制品。经查,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共售出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1050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某部门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军服仿制品。

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7日,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对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迷彩裤、迷彩服帽子、夏常服长裤、冬常服长裤。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2月,主要销售户外服装和劳保用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有丛林迷彩服帽子4顶、荒漠迷彩裤3条、荒漠迷彩服帽子2顶、夏常服长裤1条、冬常服长裤1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某部门鉴定,上述3条荒漠迷彩裤为军服仿制品,其余为军服。

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根据工作安排,博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武警迷彩服、荒漠迷彩军服、夏服等军服商品。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购进武警迷彩服10套、荒漠迷彩军服10套、夏服5套并对外销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部门鉴定,上述涉案军服为军服仿制品。

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案2022年5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及军服仿制品、罚没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1日,根据省局交办的案件线索,滦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滦南县征途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沙漠迷彩服69件、陆军07短袖63件、17长袖体能训练服12套、16武警春秋作训鞋8双等。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某部门鉴定,16武警春秋作战鞋为军品,其他11种商品为军服仿制品。

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案

2022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6武警夏作训服、武警迷彩帽、空军八一帽、解放鞋等物品。经查,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个经营门店购买16武警夏作训服一批,从武汉市购买武警迷彩帽和空军八一帽一批。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军队部门鉴定,上述16武警夏作训服、武警迷彩帽和空军八一帽属于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

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案

2022年5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没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在某平台开设的“清流户外专营店”店铺销售军服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固定提取。经查,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清流户外专营店”的店铺,陆续上架07式校尉围巾、07式荒漠迷彩服、07式迷彩帽、07式丛林迷彩服,已售出军服货值金额1582元。

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如皋市猎鹰户外用品经营部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4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皋市猎鹰户外用品经营部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如皋市猎鹰户外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正在销售军服式样的迷彩短袖、迷彩外套、迷彩长裤、迷彩帽等商品。经查,当事人2019年9月起从某平台不同店铺购进07式军服仿制品用于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场所仍有待售迷彩服125套、迷彩帽83个、迷彩作训大衣7件、迷彩包5个、迷彩短袖2件。

如皋市猎鹰户外用品经营部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储某某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2年4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储某某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军衣”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24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转送线索对储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储某某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上,使用“军衣”等用语来招揽顾客。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2日,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户外潜行者”(现改名为点点弟弟服饰)的店铺。2021年11月,为了吸引顾客,当事人在店铺上架了关键字为“军棉大衣男冬季加厚中长款保暖防寒保安执勤东北棉大衣工作棉服女”的大衣。通过将涉案产品与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比对,未发现相似之处。

储某某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际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案

2022年4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际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没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根据南昌市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要求,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南昌警备区、西湖区武装部和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地最大批发市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江西际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销售军服。经查,当事人于 2019 年 11 月从武汉某劳保市场采购85式冬季作训服10套、78 式军大衣10件、高级军官腰带3条、军用作训陆战迷彩鞋 2 双,共销售78式军大衣5件、军用作训陆战迷彩鞋1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某部门鉴定,上述产品为禁止销售的军服。

江西际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三军鞋帽有限公司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4月1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三军鞋帽有限公司使用“军官”等用语招揽顾客、在网店商品页面以声明方式规定商家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没586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三军鞋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强人三军专卖店”“三军鞋靴专营店”店铺中销售的商品以“军”字用语招揽顾客,且在商品页面的声明中有“最终解释权”等信息内容。经查,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网店上架的商品名称中,含有“军官大头皮鞋”的内容。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销售的3个品种鞋子的样品外观样式、材料和生产工艺均不符合军品标准要求,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和曾经装备过的制式服装,也不属于军服仿制品。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商品页面中以页面声明方式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江阴市三军鞋帽有限公司,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使用声明等方式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娄底市振威军地拓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24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娄底市振威军地拓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娄底市振威军地拓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消防培训,为对外宣传招生印制并对外发放了招生简章,其中含有“国旗、军人形象”等内容。

娄底市振威军地拓展有限公司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德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1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德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印制并对外发放了标题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宣传单页,其中含有“国旗、军旗、中国消防标志、中国消防人员形象、国家领导人形象”等内容,主要用于对外招生时宣传公司的基本情况。

湖南德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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