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不能让网售“三无茶烟”成为“漏网之鱼”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7-28 15:57

随着对电子烟的监管趋紧,最近在一些电商平台,“三无”茶烟开始露头。它们“碰瓷”品牌香烟,打“擦边球”公开售卖。为了既不违反网上禁止售烟的相关规定,又能牟取暴利,这些卖家不但声称是“海关查获的走私烟”,而且通过掺入所谓的水果味,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暗藏诸多风险。(7月28日《半月谈》)

从传统控烟到规范电子烟,近年来我国均取得积极成效。然而,电商平台上又冒出“茶烟”——一种用茶叶替代烟叶制成的香烟。虽然茶叶与烟叶有本质区别,但这种网售茶烟很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真香烟。因其属于“三无”产品,又脱离行政监管,对市场对消费者带来多种风险隐患,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直白地说,这种“三无”茶烟比今年禁售的调味电子烟危害更大。调味电子烟因诱导未成年人吸食、存在多种致癌物质,被禁售。茶烟除了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真烟草外,由于钻监管空子、未注明产品符合国标,存在更多未知的风险。如检测发现部分茶烟焦油含量超国家卷烟标准近1/3,焦油有很强的致癌性。

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有效监管的产品,才可能有安全保证,反之有安全隐患。网售茶烟既在销售环节披着多层伪装——只有检索“姻”“焑”才能找到,“碰瓷”知名品牌烟等;而且在法律层面,既不属于卷烟又逃避食品监管。商家如此设计销售、包装以及逃避监管,目的无非是以“漏网之鱼”牟取暴利。

因此,对于野蛮生长、藏于隐秘角落的茶烟,必须进行精准治理,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电商平台应杜绝茶烟销售。因为茶烟没有标准和制度规范,且属于“三无”产品,又侵犯品牌烟知识产权,电商平台不能为这种产品提供销售渠道,而是要履行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良商家销售茶烟不符合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须依法处置。

其次,被“碰瓷”的品牌烟厂商应依法维权。比如,“南景”牌茶烟冒充“南京”牌卷烟,“杜丹”牌茶烟冒充“牡丹”牌,“红火塔山”茶烟冒充“红塔山”卷烟等,后者——品牌厂商应依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比如通过司法向侵权者提出高额索赔。甚至,品牌厂商应该组成“维权联盟”向侵权者“宣战”。

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茶烟。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查处“三无”茶烟。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茶烟的商家依法查处。在依法查处时,既要对涉事平台依法处置也要对违规商家严肃追责,以杀一儆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非法茶烟商家通过多种方式逃避监管,看似狡猾,其实难以规避法律“红线”。不良商家此前之所以得逞,缘于法律停留在纸上。希望此次媒体报道,能够提醒消费者觉悟、被侵权厂商维权,也能提示监管者激活法律。我国控烟成绩来之不易,绝不能让网售茶烟再给控烟工作添乱。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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