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银行为揽储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花招频出,送米面油、发红包、赠加息券……其中不乏一些银行剑走偏锋,给储户存款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2年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银行存款纠纷案件,其操作手法着实令人匪夷所思。案件中,怀化农商行某支行从2003年起为揽储,派专人上门揽储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转款等,后发展成储户间资金调剂拆借业务,以银行或员工个人名义向储户打欠条,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利息。
随着时间迁移,怀化农商行所谓的业务逐渐走向失控。不仅产生了巨大的资金亏空,而且均无明细账记录,甚至调用资金时不再征求储户意见。对于银行储户来说,为追求高息,参与银行资金调剂拆借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这部分资金还属于存款吗?受储蓄存款合同保护吗?
违规创办代办业务、储户间资金拆借业务
2003年起,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为揽储,创办了代办业务,也就是派专人上门揽储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转款等。2014年7月,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与部分储户签署《委托代办打款协议》或《授权委托书》。由此,该行获取了储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
储户账户、密码拿到手,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在代办业务基础上,又开始增设储户间资金调剂拆借业务。具体操作是,由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向储蓄客户借资并承诺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以略高出该利率的利息,将资金转给用资方,用于支付储户的利息或者填补空缺。
当时在舞水路支行具体负责这项“业务”的正是王宇英(王宇英自2003年起历任舞水路分社副主任、主任,舞水路支行行长)。在向客户“借资”的过程中,除个别客户的存款由王宇英在存折上手写存款记录外,大部分由王宇英个人向客户出具借条,需资方再向王宇英出具借条,需资方出具借条中的债权人一般为王宇英或舞水路分社(支行),所有借条均由王宇英掌握,部分借条上加盖了舞水路分社(支行)的印章。
实际上,无论是所谓的代办业务还是资金拆借业务,均是不合规的,对储户存款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表示,“舞水路分社(支行)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
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项违规业务逐渐走向失控。王宇英办理业务过程中,渐渐由原来的一户对一户、一户对多户发展为多户对多户,并从储户间资金调剂发展到非储户间资金调剂,而这些资金调剂业务,银行均无专门的明细账记录,仅由王宇英个人以手工记账的方式做明细账。随着呆账、滞账、坏账的出现,资金调剂业务产生巨大亏空。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王宇英从2016年起已不再征求客户意见,而是直接将部分客户资金办理取款手续转账给其他人,也不再向客户出具借条。纸包不住火。2016年4月,王宇英案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王宇英共计挪用客户资金约2.2亿元未退还,以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等。
受高息揽储诱导,储户资金受损谁之责
至此,作为银行方违规操作的员工,王宇英已经得到惩罚。但是,储户的存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张伟,就是陷入存款纠纷的储户之一。其于2016年受到王宇英银行内部资金调剂和高息揽储的诱导,从银行账户支取5万元并交给王宇英。当天,王宇英向张伟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张伟现金伍万元整,按月息1分计算,按日计息”。
同年4月,王宇英案发后,张伟领取了5000元的垫付资金,剩余4.5万元资金则一直未收到。为此,张伟向法院提起诉讼。
怀化农商行认为,张伟所称的债权本金4.5万元不受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护,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张伟取走其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中的5万元存款,怀化农商行已经履行完毕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双方之间5万元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消灭。
“张伟对于自身4.5万元本金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应依法减轻怀化农商行的赔付责任。”怀化农商行进一步表示,张伟收取王宇英个人出具的借条,主观目的是为追求远超于法定利率的高额利息,从而允许王宇英扣划其存款。并且,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做到对自己账户的管理和谨慎义务。在存款被无故扣划后也没有向怀化农商行进行反映、申诉,自身存在过失,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5万元是否受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护”成为双方争论的聚焦。换句话说,这4.5万元究竟是否属于存款?若成立,与张伟形成合同关系的是银行还是王宇英个人?或者说,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款责任?
法院: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对本金负责
“对于被告辩称,张伟债权本金4.5万元不受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保护,应驳回张伟诉求或减轻被告的赔付责任,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要求,怀化农商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伟4.5万元。
一审法院表示,张伟在舞水路分社(支行)开设账户并储存款项,与之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行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张伟基于王宇英系该行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和其承诺,有理由相信王宇英要其取款后将资金交付系银行内部调控属职务行为。
张伟也曾表示,王宇英当时是舞水路分社(支行)的主任,他是出于对王宇英身份的信任,所以怀化农商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他与王宇英打交道有一二十年,也是出于对王宇英的信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宇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舞水路分社(支行)长期以高出国家规定利率为诱饵揽储并大肆开展非法资金拆借业务,为王宇英的非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致使张伟存款被挪用不能归还。
由此,法院认为,舞水路分社(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与张伟的存款被挪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舞水路分社(支行)对张伟至今未能归还的4.5万元存款本金负有支付义务。舞水路分社改制为舞水路支行后,舞水路分社的权利义务由舞水路支行承受,舞水路支行系被告怀化农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舞水路支行的民事责任应由怀化农商行予以承担。
对于一审判决,怀化农商行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述。
二审法院表示,“王宇英私自挪用了储户张伟的账户资金,在本质上系王宇英挪用怀化支行管理的资金行为。”在本案中,张伟虽是经王宇英授意,将账户中5万元存款支取后交予王宇英进行调控、管理,但该行为系怀化支行在从事“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过程中违规惯常操作方式。普通储户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属于王宇英代表怀化农商行的职务行为,而非储户与王宇英之间的民间借贷。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怀化农商行支付张伟本金4.5万元,并无不当。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提出,“张伟受揽储诱惑,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储蓄存款资金交给王宇英调控管理,致使账户资金被挪用,本身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对储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即,怀化农商行应向张伟支付4.5万元。
该案件,再次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警惕“高息存款”,以防资金受损。2022年5月,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发文提示,对“高息存款”要冷静分析,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承诺。同时,不要轻易通过他人办理存款业务。不要轻易通过熟人、朋友、资金掮客代为办理存款业务,除非有特殊情况,能自己办就自己办。此外,保管好银行卡、网银密钥和账户信息,以防存款被盗取。
(注: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