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共有产权房预售合同更新了!交房时需告知潜在缺陷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2-07-12 13:18

7月11日,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一最新版本的现房及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为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增添了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家庭交付《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等条款内容。

停车费调整应有“双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

2017年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颁布实施,为规范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当年同步推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下简称“2017版预售合同”)。2021年开始,市住建委修订了“2017版预售合同”,并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与2017版预售合同相比,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主要在3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在适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方面,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出统一调整,如将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的第4款中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外,最新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第二款中添加了“并在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交付乙方”的约定,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

购房人被骗购支付违约金比例为2%

在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责任不对等条款出现方面,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前期工作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存在滥用补充协议及附件任意设立责任不对等条款的情况。因此,本版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在“说明”中明确“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附件内容,且附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限制开发企业利用强势地位通过补充协议及附件异化主合同条款,减少矛盾纠纷。

另外,对非因购房人原因导致购房人贷款逾期支付的,开发企业不得约定追究购房人违约责任,本版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中也增加相应款项内容予以明确。

针对“2017版预售合同”施行过程中出现的开发企业因购房人骗购约定过高比例违约金的情况。为此,在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购房资格承诺中,增加了购房人因骗购导致合同无效需向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建议比例“2%”的内容。

要求装饰装修材料种类详尽罗列

与此同时,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装修品质对购房家庭生活的重要影响,为避免“货不对版”情况的出现,合同示范文本附件六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中,将公共部分、户内部分用到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品牌、型号(做法)等内容尽可能予以详尽罗列,方便买卖双方能够更清晰地将装修标准固化,让购房家庭实现“所见即所得”。

在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明确销售工作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一第四条中明确违规出租主体责任到同住人,约定了对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家庭违规出租的处理办法:不得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应按时足额缴纳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本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会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地实施工作,引导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家庭及代持机构规范使用示范文本签订买卖合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良性循环。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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