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和相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法定的诉讼监督职责,在虚假诉讼发生较为集中的领域开展精准有效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建立民事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系统
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裁判文书是汇聚民事诉讼案件信息的集成性载体,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违法情形,一般会在裁判文书中留下蛛丝马迹。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形式为记载于文本上的书面语言,是文字文本数据,信息量丰富,而存储空间小,展现介质条件较低,便于检索、快速查阅和便于复制引用传播。从内容方面看,裁判文书具有严谨而规范的范本,固定的结构,其制作和书写也有明确规则。虽然每篇裁判文书根据案由、审理程序不同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组成部分都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受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双方举证、证据分析、事实认定、法院说理、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等,而且每部分在文书中出现的顺序和位置也是固定的。这些数据特征使其比较容易被标签、提取和分析。检察机关可以借力人工智能建立软件系统,运用自然语义识别等方法,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从而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
对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包括如下步骤:一是对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基础分类:裁判文书类型信息,例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当事人(代理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时间信息,例如起诉日期、立案日期、裁判日期、执行日期等;审判程序信息,例如案由、审理方式(独任审理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否系公告送达或缺席判决等。二是确定分析顺序:明确案件数量越多、出现问题越多的案由类型越是在先分析的原则,确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和婚姻财产等纠纷为首批分析案由。三是提炼检察监督点:根据案由提炼检察监督点,系统依靠监督点可以对文书进行识别与检索,也可以按照检察监督点对某类型案件进行自动分析。四是风险推送:由计算机按照上述途径,依据系统内设的特征比对、挖掘统计等方法对海量裁判文书数据进行清洗、标签、分类和处理,最后按照风险等级推送异常判决文书,以此实现从海量文书到人力可审查文书的筛选。检察官也可以主动查找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在软件中输入检索词(监督点),比如“同一原告(排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密集起诉”“证据单一(仅有借条且格式统一)”“结案时间短”等,根据案件在主体、数量和时间上的紧密关系,从而发现可疑的案件线索。
建立异常线索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模式
树立大数据检察监督的系统思维和关联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综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手段,以审查(包括数据分析)引导调查,以调查证实审查,以侦查强化调查,促进多种检察手段措施的互促互用。
一是全面综合审查。通过大数据排查分析后所推送的风险案件属于“异常判决”,但并不表示该案件就一定为错误裁判,检察官对异常判决需要进行进一步深入研判,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融合审查。主要方法包括:1.汇总分析。汇总同一原告、同一被告所有相关民事、行政案件,分析有无规律性的异常;2.关联查询。对接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库,查询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刑事前科记录,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劣迹或和有劣迹人员关系密切;3.信息验证。通过对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信息库,确定是否系真实当事人,诉讼双方是否系亲戚朋友,最后综合整体情况对结果是否构成可监督线索作出合理判断。
二是主动深入调查。对经审查后存在异常的案件进行延伸调查,可采取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深入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可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勘查等调查核实措施。同时讲究调查技巧,在证据收集的方法上,把握客观证据优先于主观证据原则,充分注重查证顺序,实现由外围到核心的渐进式突破。善用推理,着重分析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学会利用矛盾戳穿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达到去伪存真、查清案件目的。
三是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建立“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协作机制,以补强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力的短板。在与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基础上,检察机关指定专人对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协查、反馈、归档。民事检察部门可以根据反馈需要或应公安机关要求派员协助调查,双方可采取同步谈话取证、同步书面审查、同步审结会诊等方式共同查处案件,固定民事检察监督所需证据。
建立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合力监督机制
在办案实践中,若想发挥大数据的最大效能,充分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合力监督机制。
一是成立虚假诉讼案件“三位一体”办案组。检察机关对查实的虚假诉讼线索,以信息共享为依托,跳出部门职能限制,赋予一个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虚假诉讼全案的职权,构建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三位一体”监督模式。公安机关从一个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手中接收案件,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同一个办案组,双方对案件信息的掌握均较为全面,更能抓住案件焦点,明确侦查预期,集中精力查明主要事实,为后续批捕、起诉提供充分依据。检察机关根据前期审查情况,更快决定案件走向,保证监督成效。
二是健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多元化追究体系。对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提出监督的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虚假诉讼在广义之法上的违法性,体现对虚假诉讼在实体和程序上双重违法的处罚。除纠正错误裁判外,还应当让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当庭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诉讼法上的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支付权益受侵害人的应诉支出等经济措施,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布虚假诉讼行为人名单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针对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存在部分律师、仲裁员、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虚假公证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等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行为人作出制裁。
三是建设虚假诉讼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内部方面,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刑事检察部门强化从民事、行政案件中审查发现刑事检察监督线索,从刑事案件中审查发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在外部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作,实现对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的互排互用。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信息互通数据平台和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文/曾于生 章芳芳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