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风险告知书》发布 法院这样破解民房纠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9 13:19

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推进,美丽乡村蝶变升级、农村改革展现活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也带动农村建房市场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基于农村建房相关主体之间各自立场和利益的不同,摩擦和纠纷也逐渐增多。 

6月29日,北京顺义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梳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难点,全面分析症结并提出建议。

案例

项目变更致工程超期 房东可主张违约吗?

李某与韩某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韩某建房,包工包料,工期至11月底,前排和后排各两层,付款方式为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李某20%,一层主体完工支付李某20%,二层主体完工支付李某20%,尾款在总体完工后一次性结清。韩某认为,李某实际于2022年2份才完工,不符合约定期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李某则辩称,大部分项目按约定于2021年11月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韩某不断要求增加项目或变动项目,并且欠付工程款,才导致总体于2022年2月施工完毕。因此,韩某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违约责任,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期,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工期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事先已在合同中对于建房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实际施工中出现了许多合同外的新增项目或变更项目,导致现实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不相符。此时如果仍要求韩某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工将有失公允,应按照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表示,工期控制是农村建房过程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施工方与房主应该特别注意:一是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总工期,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矛盾纠纷出现后依约解决;二是施工方应制作施工进度计划表,编制本次建房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每个进度完成后由房主签字确认,以便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三是合同履行中如出现因一方原因导致的长时间停工或者频繁停工,双方应当对工期是否延后进行重新约定并留存证据,避免事后引发纠纷。

称工程质量有瑕疵 房主不付钱还打人?

王某与张某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为张某的农村房屋翻盖装修,王某承诺2020年11月10日前完工。施工完成后,张某以建房工程存在线盒留的不够、窗户口不正、墙面凹凸不平等瑕疵,不符合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为由,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王某妻子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妻子受伤,为此张某支付王某妻子一万元。后王某就剩余工程款起诉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5000元。

经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能够确认的增减项综合判定,张某确系欠付王某工程款25000元。同时,张某所称工程瑕疵的情形也的确存在,但鉴于农村建房的施工合同关于质量标准通常约定不明,加之农村建房过程中通常无监理单位,因此不能以国家商品房建筑标准来要求农村建房施工项目的质量。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施工瑕疵,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判决张某支付王某工程款18000元。

张婷介绍,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当双方发生矛盾时,实践中往往出现施工方召集家人、工人等去房主家讨薪,房主方则以扣留工具、故意躲避等方式回应,以上行为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在此种情况下,双方首先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对瑕疵工程进行修补,修补不成的协商扣减金额,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自身诉求。

分析

口头商议自建房事项 发生纠纷难取证

据统计,2018年至2021年顺义法院共受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677件,案件数量在2019年迎来爆发式增长,较2018年增长超过59%,2020年到2021年受疫情影响案件数量呈持续缓慢增长态势。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表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房屋质量问题、施工增减项的认定、超期完工损失的认定以及停工损失的认定。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也折射出不少法律问题。大多数准备建房的村民在选择施工方时,或者通过熟人介绍,或是向新近建成或在建房屋的左邻右舍询问打听。基于良好信任,房主与施工方关于建房的诸多事项均以口头方式约定,并未落实于书面合同中,这就为日后取证留下隐患。

农村自建房施工是一个综合性工程,涉及到房屋设计、建筑材料选择、施工交付到房屋装修等环节,因此对施工队的专业性和经验性都有很高要求。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对农村两层及一层自建房屋无施工资质要求,使得该行业门槛低,难免进入鱼龙混杂的施工人员。加之,大部分村民对建筑行业并不了解,处于弱势地位。当施工方用公司包装、合同陷阱、设计漏洞、偷工减料等信息不对称等方式欺骗房主,房主便屡屡踩坑,防不胜防,最终为房屋质量失控、工期失控、费用失控买单。

由于农村自建房缺少统一施工标准,当事人对标国家商品房质量标准去申请鉴定有失公允。多数情况下鉴定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施工图纸,然而许多案件中施工方连施工草图都无法提供,从而导致鉴定无法启动。

此外,鉴定成本过高也是原因之一。据统计,60%案件的结案标的均在十万元以下,而此类案件最低鉴定费用是一万元,大部分案件的鉴定费用均高于双方争议款项。

支招

制作并发布《风险告知书》 提供签合同前的参考

为了避免造成维权困境,胡泊建议要书面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前,房主与施工方应当充分沟通洽商,对于必要条款明确进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2.工程地点、结构类型、施工期限、承包方式、工程内容等具体工程基本信息;3.工程款结算金额和方式;4.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双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充分重视合同的严肃性,非必要不更改合同内容,确需更改的,对于增减项的施工内容、价款、质量等必须重新书面约定。

因自建房属专业工种,胡泊建议房主在开工前了解必要建筑装修知识,或者聘请专业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结算,避免出现与上一包工队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让其他包工队进场,导致工程量无法分辨的情况出现;房主在发现房屋建造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立即修正,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日后引发矛盾纠纷,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过程及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采用书写字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第三人证明等方式将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保存,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值得一提的是,顺义法院总结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点,制作并发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风险告知书》,为双方签订合同前提供参考,提示大家合同中至少应涵盖告知书所提示内容,让所签合同切实成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减少预防建房纠纷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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