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唑仑、γ-羟丁酸,这两个名字陌生的物质,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
给人“下药”,尤其是给女性“下药”,手段卑劣,让人深恶痛绝,人人喊打。但对这种行为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对不法分子如何依法严惩,常常引发讨论。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给人下“迷药”,本身就是犯罪——
浙江舟山的郭某某1990年出生,是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为了“寻求心理刺激”,产生给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
在2015年至2020年间,长达5年的时间里,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女友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酒中让女友饮下,竟让女友昏迷了整整两天。
除了给女友下药,郭某某还将魔爪伸向了其他人。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两个女性朋友到火锅店吃饭,他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两位女士回来后,一人直接将啤酒喝下,而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喝下啤酒的被害人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同伴送医救治。
因为座上除了郭某某再无他人,两位被害人怀疑被郭某某“下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长期以来“下药”的行为才被陆续调查出来。
从被立案侦查到被审查起诉,郭某某仍对自己的罪行百般辩解,声称对女友“未使用三唑仑片”,对两个女性朋友使用的“迷药”,则声称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他本人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精”。
对于郭某某的辩解,检察机关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最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将郭某某送上了被告人席。
在庭审中,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给其女友下的药系三唑仑片;郭某某不知道所下“迷药”属于毒品;郭某某的“下药”行为未造成几名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等。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严肃指出,郭某某的行为不仅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而且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
——郭某某购买“迷药”的记录与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隔对应,加上他的网上购买记录、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结合三名被害人陈述,足以认定涉案“迷药”为三唑仑和γ-羟丁酸。
——从郭某某与网络卖家的聊天记录、郭某某浏览相关药品信息以及其通过网上邮寄、假名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等情节,足以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
——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未让被害人染上毒瘾等不成为否定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抗辩理由。另外郭某某身为在国企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2021年8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针对这起指导案例,最高检进一步指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