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男子河边钓鱼被高压电电伤 电力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3 14:51

57岁的方先生准备钓鱼时被高压电电伤,他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法院。6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朝阳法院认定方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对事故承担60%的责任。

方先生称,2019年9月的一天,他持鱼竿至朝阳区温榆河孙河段一处河坡,在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电塔附近欲进行钓鱼时被高压电电伤。经送医诊断,方先生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低血容量性休克。方先生首次在医院住院治疗84天。

2019年11月,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还在住院的方先生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已发生的医疗费10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压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事故非不可抗力造成,电力公司亦无法证明事故系方先生故意造成,电力公司应对事故承担责任。方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观察到高压线路的存在。方先生为到河边钓鱼,在事发地点周边立有多块禁止钓鱼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携带鱼竿从高压线下经过,并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认定方先生承担60%责任,电力公司承担40%责任,依法判决电力公司赔偿方先生医疗费共计43万余元,驳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烧伤严重,2020年4月,方先生再次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做多例手术,为此住院25天。

方先生出院后其伤情及受损情况已经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按份赔偿其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6万余元。经过鉴定,方先生体表瘢痕为四级伤残,双手损伤为六级伤残,左腕关节、左踝关节、右踝关节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另有身体其他部位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电力公司向方先生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9万余元,驳回方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韩龙表示,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方先生提供的支出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电力公司已经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

韩龙提示:大家进行户外活动要树立安全意识,远离高压电塔和高压线。钓鱼爱好者要在允许垂钓的安全场所活动,遵守警示标志,听从巡视人员指挥,不要心存侥幸,珍爱生命健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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