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电影票因为遇到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买票时选错了观影时间的情况,而当你想要退票或者改签时,却被告知“不退不改”。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电影票“不退不改”是一种顽疾,被诟病已久。尽管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的退票记录”,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下发的文件也支持电影票退改签,但以某市为例,267家影院中支持退票的影院仅78家,大多数影院电影票依旧“不退不改”。
在很多影院经营者眼里,电影票“不退不改”似乎变成一种行业惯例,认为这种做法没有错。所以在上述案件中,观众选错观影时间,影院不仅拒绝退改签,还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电影城态度强硬的主要原因是,观众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言外之意是,既然观众同意协议约定,就应该遵守契约。问题在于,电影票“不退不改”协议属于电影院单方面设置的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也有相应法规依据。
这起案件中,电影城之所以没有达到目的,首先,是因为相关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后续观众维权、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该观众遭遇电影票“不退不改”后没选择容忍,而是依法坚定维权。其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区政府维持该决定。
涉事电影城先被观众投诉,又被行政处罚,最后被判败诉,对影院行业是一种有效警示。因为在今天,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不是每个观众都包容电影票“不退不改”。一旦消费者投诉,在执法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影院违规行为难逃被罚。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院也不会容忍违法侵权行为。
所以,今天仍然固守电影票“不退不改”做法的影院影城,应该汲取上述案件的教训,及时调整售票规则,以免再被观众投诉、再被行政处罚、再被判败诉,否则,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影响影院的信誉与形象。在遭遇疫情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影院业要想渡过难关、实现复苏,每家影院都应该努力争取观众。
同时,这一案件对观众是一种启示:当合法权益遭遇电影票“不退不改”式侵害,不能因为涉及金额不大就纵容影院侵权,而是要坚决依法维权。只有维权观众增多,才能倒逼侵权影院变少。鉴于电影票“不退不改”的影院如今依然很多,市场监管、电影管理等部门应联手行动,对影院“不退不改”的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整治。
比如,可以像火车票一样统一实行“退改签”。只有行政监管先行,为电影消费创造良好环境,中国电影业才能早日回归繁荣局面。而部分影院“不退不改”式侵害观众合法权益,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