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庵小说《水浒传》改编成98版电视连续剧时,用了刘欢演唱的主题曲《好汉歌》:“路见不平一声吼哇,该出手时就出手哇,风风火火闯九州哇……”大概想歌颂梁山好汉见义勇为的风格。但坦率地说,梁山泊中,杀人不眨眼的匪徒居多,见义勇力的好汉寥寥可数,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只有一个鲁智深。
鲁智深原为一名提辖,因为见小民金老汉与女儿金翠莲被恶霸郑屠欺凌,出手教训了郑屠,谁知出手太重,闹出了人命,才丢了提辖之职,跑到五台山出家当和尚。做了和尚后,一日在刘太公的庄园投宿,正好碰上桃花山的二当家周通带人上门强娶刘太公的女儿,鲁智深立即出手,将周通揍得鼻青脸肿,并迫周通立誓:从今以后,不再踏入刘家庄半步。
后来,鲁智深在东京大相国寺与林冲相识。林冲的妻子当时在隔壁的岳庙上香还愿,不想撞见高衙门,被拦住了不肯放。林冲听说有人调戏娘子,马上赶过去,只见一名后生正拦着他娘子,纠缠不休:“小娘子,你且上楼去,和你说话。”林冲赶到跟前,将那后生肩胛扳过来,喝道:“调戏良人妻子,当得何罪?”待下拳打时,认得是高太尉的义子高衙内,先自手软了,虽然心里愤怒,但还是放走了高衙内。
这时,智深提着铁禅杖,大踏步抢入庙来。林冲见了,叫道:“师兄哪里去?”鲁智深说道:“我来帮你厮打。”林冲只好劝住他:“原来是本官高太尉的衙内,不认得荆妇,一时间无礼。林冲本待要痛打那厮一顿,太尉面上须不好看。且饶了他。”与鲁智深相比,林冲未免缺少一点血性。
假设高衙门在调戏林冲娘子的时候,被赶过来的鲁智深一顿暴打,导致出现“结肠破裂”之类的伤害,按水浒时代的法律,鲁智深会不会因此被问罪?
再假设,周通带人上刘家庄抢亲,被鲁智深痛打后,跑到衙门控告鲁智深故意伤害,鲁智深又会不会被治罪?
当然不会。因为《宋刑统》明明白白规定:“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并用“议曰”的形式作出补充说明:“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周通抢亲与高衙内调戏妇女的行径,大致可归入古人所说的“强奸”范畴,属于谁见了都可出手抓捕的不法行为。
《宋刑统》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在鼓励见义勇为:在你看见有人施暴、抢劫、性侵他人时,即使事不关己,你都应该“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法律不会因此追究你的责任。
其实,不管是在宋朝,还是宋朝之前、之后,国家立法中都不乏鼓励见义勇为的条款,比如《周礼·秋官》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据此立法,凡发现盗贼行凶、抢劫,危及乡亲或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们可以无限自卫,即便将盗贼杀掉,也不用负法律责任。
《周礼·地官》则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所谓“杀人而义”,即指因见义勇为而杀死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杀死之人的子孙不可以复仇。须知,西周尚鼓励血亲复仇,血亲复仇被视为合法的正当行为。但是,被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其血亲却不得复仇。
——这两条立法,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条款。汉朝法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格杀“欲犯法者”的人,如果是当事人,即为自我防卫;如果是第三方,则是见义勇为。不管是自我防卫,还是见义勇为,都豁免法律责任,用现代刑法学概念来说,这就是“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规定:“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这一立法条款为《宋刑统》所继承。与宋王朝并存的西夏,也有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诸人已为盗诈时,畜物主人及喊捕者求别人帮助,于盗人逃后追赶,除先追者外,其他人见其盗追赶者,将盗人射、刺、杖、斫,盗人死伤时,追者不治罪。”
在传统中国,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受法律保护和鼓励;而且,紧急情况下,个人能力范围内的见义勇为甚至是一种国民义务,比如《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大略了解了传统中国的立法条款与立法精神之后,我们敢说,根据宋朝法律,桃花山的草寇往刘家庄抢亲,邻居均有救护的义务。在抵御强盗的过程中,鲁智深即使出手太重,失手将周通打死,也不必坐罪。
不管古今中外,见义勇为都是一种受到赞赏的行为。今天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见义勇为法”,鼓励见义勇为,豁免公民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比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将见义勇为列为公民义务,比如德国法律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将见义勇为当成犯罪行为,设法要将见义勇为者送入监狱的做法,纵览古今中外,还真特少见。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