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关联交易强监管!鼓励举报,重点检查四类机构行为,今年首次启动大规模专项检查
券商中国 2022-06-02 14:36

险资关联交易,今年被列为保险监管的重点领域,近日迎来一份系统性新规。

银保监会已向保险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从下发对象看,各银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都要加入到险资运用关联交易严监管的行动中来。

通知总体要求,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压实主体责任需要逐一对照落实通知要求,涉及公司治理层面、制度流程层面,以及具体工作层面。

1)明确险资投资业务“四类禁区”

在原则性规定上,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3.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4.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2)加强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

从公司治理层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从程序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决策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及回避机制,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行为。

3)建立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通知还提出保险机构对“关联方”和“交易对手方”要有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通知要强调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标准、程序、要求。当事人存在受人胁迫、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建立关联交易举报机制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在加强监管方面,通知也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研究建立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监测平台、信访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丰富和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数据搜集渠道,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数据的审查分析力度。

对于行业自律组织,通知也提到,应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

监管重点检查四类机构和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鼓励、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2.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3.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4.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对机构和个人“双罚制”

通知提到,坚持“双罚制”原则,对涉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2.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

3.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4.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进行行业通报和公开披露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对于违法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通知要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自律公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督促机构整改规范。加大对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的保险机构的公开通报力度,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舆论监督、风险监测与预警提示,加强与行业机构、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等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市场新情况。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移交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提出监管检查建议。

今年已启动大规模专项检查,系银保监会成立后首次

关联交易是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重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则一直是保险监管重点领域。

今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第1号令,即《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还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专项检查,也是保险机构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后首次大规模专项检查行动。

近年保险业发生的典型风险事件往往伴随套取挪用保险资金行为,保险投资“被玩儿坏”的情况可能在更多保险机构存在,因此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风险,被认为很有必要。

事实上,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确实仍存在实控人“一言堂”以及投资的违规关联交易情况。除了压实保险机构和人员责任、加强监管外,也有业界人士提出,还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股东和实控人的惩戒力度,目前银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抓手仍然很有限,清退和公开通报违规股东,尚不足以形成足够震慑力。(刘敬元)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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