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预订一张床位每年返60%利息?揭秘养老骗局圈钱背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25 14:40

1万起投,一张养老床位每年能拿到36%-60%的高额利息,既能拿收益还能安享晚年,天下真的没有免费的午餐。偏偏有人不信邪,可结果是有福建、浙江、北京等地的400多人的4000余万打了水漂。

5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一公司老板因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四十八万元。

一公司老板为何同时被三个法院判刑

48岁的石某与女友赵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因违反国家金融规定,在2013年2月至4月间,以某老年公寓开发公司项目募集资金,在福建省福州市向154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354万余元,2014年12月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3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改判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3月至8月间缓刑考验期内石某仍以老年公寓项目继续在杭州市向69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522万余元。2019年12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缓刑考验期内,石某伙同赵某某、袁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某老年公寓开发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营地等地,采用发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并承诺支付每年36%-6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71岁的女子何某等200余北京地区投资人签订《预订床位合同书》,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600余万元,造成无法兑付资金共计3100余万元。

石某因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被解回再审。侦查机关查封公司位于黑龙江某县的土地、房屋。

该案审理期间,石某家属代其退赔5万元,赵某某家属代其退赔5万元。

谎称预订老年人床位有收益圈钱

石某的女朋友赵某某称,2008年成立公司后开始运作老年公寓的事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开始是石某,2015年变更为赵某某,2017年9月再次变为石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黑龙江省。因为在当地有集中供养的政府项目,如果能拿到这个项目就可以获得4500万元的政府项目启动资金。但前提是需要4000万左右的资金先将老年公寓装修达到政府标准。于是以老年人床位的运营有收益为由,先向社会上的群众募集资金用于装修,然后等政府项目拿到以后再还给社会上的群众。

赵某某坦言,因为老年公寓项目她和石某一起被福州市法院判处过刑罚,最后给客户退还了资金。“这一次被抓是因为老年公寓项目在北京地区吸存钱款的事情。”她介绍,公司以老年公寓老年人床位的运营有收益为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做线下的基金产品销售,主要销售的内容是预定养老院的床位,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息返还。投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和1年,承诺月返息从36%至60%不等,投资1万元起投,有1万元、2万、5万、10万、以及100万等的理财产品产品上不封顶。

2017年1月,因资金周转不开且一直没拿到老年公寓项目的启动资金,公司出现投资人资金兑付困难,至今无法兑付投资人的资金。

据黑龙江省某县政府项目办主任介绍,政府将国家财政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石某经营的公司进行护理供养,已被供养每人每床位每年是2万元,报备是3000张床位,民政局以实际入住人员每人每月补贴760元。

石某供述,2008年公司向政府申报养老院的建设手续,当时需要资金,所以2013年左右在福州租了房子,找了一些业务员,以老年公寓项目需要钱进行融资。不到1个月的时间一共融了几百万,但后来就被抓了。

取保候审以后,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因为老年公寓又需要资金,他向杭州某公司借款1000万,签署相关合同。“但是杭州某公司的老板死了,融资来的钱还不上。当时确实借给我500余万元经营老年公寓,所以又把我抓了判刑了。”

石某称,北京朝阳区融资点的具体钱数、涉及多少投资人,赵某某比他清楚,“听赵某某说在朝阳有投资人大概300多人,4000多万。除了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和客户的利息收益外,剩余的钱用于老年公寓装修、办产权了。”

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而且投资人的钱自己没有挥霍。

石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该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养老院的装修等建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石某明确知道该项目不能发行金融产品,且他曾因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两次被判处刑罚,其仍以该项目对外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高额利息,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法院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并与前罪并罚。石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

最终法院以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四十八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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