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本想写借条哄女友开心 孰料分手后男子却被诉还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20 14:04

男女双方坠入爱河,谈恋爱期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往来。但当爱情不再,昔日的恋人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以往的经济账又该如何处理呢?

手持借条诉至法院 就一定能要到钱吗?

2017年底,侯女士与赵先生恋爱并共同生活。2019年3月5日,赵先生在侯女士打印的欠条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后二人分手。侯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返还借款18000元。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其实际未向侯女士借款,并提交恋爱期间二人的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淘宝购物截图等证明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至于签署欠条的原因,赵先生表示是为了哄好侯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女士依据欠条主张其与赵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欠条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

赵先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均表明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资金往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签署欠条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并基于该合意支付相应款项,故判决驳回了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二是存在基于民间借贷合意的款项支付行为。所谓民间借贷的合意,通俗来说就是双方有借款与出借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款项支付行为则通常以转账汇款记录、收条、现金收据为主要表现形式,上述两项要件缺一不可。若恋爱双方基于维持恋爱关系而实施金钱给付行为或出具借条行为,在缺乏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仅凭借金钱给付或签署借条事实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签了10多万欠条 女子如何跟前男友明算账?

王女士与于先生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王女士称双方于2018年3月结束恋爱关系,于先生称双方于2017年10月结束恋爱关系。现王女士的母亲郭阿姨与王女士共同起诉要求于先生偿还借款107800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郭阿姨提交了于先生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欠条及王女士与于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该欠条载明:“本人于某2018年4月30日从小王母亲郭某处借10.8万,并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以每月最低3000元的金额偿还欠款,每月25日之前将资金打入郭某建设银行卡上,并且必须在2019年12月底前还清。

在此之前欠小王2800元,于下月发工资后,月底前还清”。于先生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认为其虽与郭阿姨形成借款合意,但郭阿姨并未向其实际提供借款,故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王女士称双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时间均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前,截至2018年5月11日,经双方核算,于先生尚有110800元未偿还,因款项是王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方式出借给于某,后由王女士的母亲郭阿姨帮助王女士向银行还款,故各方协商一致由于先生直接向郭阿姨出具欠条。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于先生已偿还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欠条内容真实且合法有效,于先生应按欠条内容承担还款责任。郭阿姨和王女士对欠条形成的背景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部分转账记录证明王女士向于先生提供借款的情况,故对于先生的抗辩不予采信。双方一致认可于先生已偿还3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于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法院对郭阿姨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高艺林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按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考虑贷款人是金融机构还是一般自然人以及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还本付息,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贷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当爱情不再 恋爱期间的转账要归还吗?

小王与小杨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现已分手。小王称恋爱期间,其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2月21日、4月6日向小杨转账1300元、1000元和2000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花费3999元为小杨购买华为手机一部。后二人分手,现小王起诉要求将其之前赠与小杨的款项和手机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关于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与人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撤销赠与。小王在与小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钱款和手机,前述财物均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钱款和手机已经交付小杨,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小王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主张追回财产,于法无据,故法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返还?高艺林表示,针对不同的情况,答案自不相同。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此系增进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则不应当要求对方返还。比如“520”“521”“1314”等线上转账或红包,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除非相反证据证明外,该款项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

但若是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呢?一般来说,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该赠与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婚房的首付款300万,则属大额财物范畴。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最后提醒大家,在恋爱过程中,为维持恋爱关系,恋人间难免会互赠财物或者发生转账。但作为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保护好自身合法权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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