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又一配套文件即将落地。
4月29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基本遵循。
截至目前,共29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5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3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8.4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7.3万亿元。
“理财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同时在理财公司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办法》附则显示,该文件未设置过渡期,正式实施日期未定。
多位关键人员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人员兼任
《办法》第一部分为“内部控制职责”,规定了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董监高、内控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等职责分工和定位等。
《办法》规定,理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理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
《办法》还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不得兼任和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和活动。首席合规官应当由理财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及时向公众披露。首席合规官应当参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获得任职资格。
“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办法》第二部分为“内部控制活动”,细化了理财公司在内控制度、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及与母行风险隔离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产品设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设计管理制度,发行理财产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发行创新型理财产品的,应当至少获得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产品存续期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存续期管理制度,持续跟踪每只理财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标准与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退出机制等内容,审慎确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投资限额和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理财公司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开展投资交易活动实行交易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定期核对每笔交易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资交易人员不得直接投资境内外股票
《办法》还对内幕交易控制、市场操纵控制、利益冲突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设定最小知悉范围。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开展投资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开展投资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持仓或者信息等优势地位,操纵、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投资标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理财公司应当要求全体人员及时报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对全体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建立证券投资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理财公司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不得直接投资境内外股票,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不得违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受托管理等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