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根达斯“被加盟”?法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羊城派 2022-04-29 13:31

4月2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涉知名冰淇淋品牌企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哈根达斯“被加盟” “友军”或“对手”傻傻分不清

哈根达斯(Haagen-Dazs)是世界知名的冰淇淋品牌,其隶属于美国通用磨坊公司旗下,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其主营哈根达斯中国业务的关联企业通用磨坊公司发现被告蔡某莹、某格公司、某因公司、江某、王某、杨某乐等6名被告分别在中国多地经营轻餐饮食店并发展加盟商,其店内陈设、宣传海报、产品容器等处大量使用了与美国通用磨坊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

同时,某格公司开设的“哈根达斯HavingYouAlways”公众号,使用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图片、视频、广告,某因公司提供加盟文件招揽加盟商。通用磨坊公司认为上述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轻餐饮食店是经“哈根达斯”品牌授权,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6名被告则表示,其是作为经销商,从通用磨坊公司合法授权的餐饮销售渠道拿货销售,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某格公司、某因公司、江某、杨某乐、蔡某莹、王某未经通用磨坊公司许可,向加盟商提供或直接在涉案侵权店铺中(店面门头招牌、菜单、产品包装、饮料杯、纸巾、冰淇淋卷筒、宣传海报等处)大量使用“

”“哈根达斯”等标识,或将“哈根达斯”标识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并在微信公众号、招商文件中使用上述标识,其使用方式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对比,两者使用在餐饮服务上的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其标识使用效果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

虽然六被告声称其运作轻餐品牌餐饮店一事经过通用磨坊公司同意,其冰淇淋产品均来源于哈根达斯正规销售渠道。然而,六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通用磨坊公司曾授权其在服务类别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或许可其通过运作轻餐品牌销售哈根达斯产品,故法院认定六被告侵犯了通用磨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通用磨坊公司与六被告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六被告使用通用磨坊公司广告语“爱她,就请她吃哈根达斯”用于宣传其店铺及产品。其中,某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哈根达斯产品模特照片及宣传代言材料,某因公司在《加盟合作协议》附件《哈根达斯品牌管理标准》中称其拥有或经许可使用与哈根达斯全部或部分产品及其服务有关的产品商标、商业用名、服务标志或产品标识,上述使用及宣传方式均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六被告与通用磨坊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六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加盟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某格公司、某因公司及蔡某莹立即停止侵害通用磨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通用磨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江某、杨某乐及王某则分别就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通用磨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误导他人联系特定商品服务 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哈根达斯作为世界知名冰淇淋品牌,经过长期的广告宣传,哈根达斯冰淇淋在全世界消费者中知名度较高。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作为“哈根达斯”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通用磨坊公司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并获得维权授权。六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轻餐品牌加盟店内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哈根达斯系列服务商标及广告语等,宣传、暗示与通用磨坊公司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虽然侵权店铺内销售的冰淇淋系哈根达斯产品,但被告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当使用范围,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哈根达斯”品牌存在特定联系,仍构成侵权。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诚信经营、实事求是,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超出销售产品范围使用权利人商标,或虚构、夸大合作关系,宣传自己为品牌运营商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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