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工作的男子邵某注册了顺风车接单,但在一次接送乘客过程中因记错地址耽误了行程,致使对方误机被告上法庭。4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令邵某赔偿机票损失394元。
2021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张女士通过畅行公司运营的“嘀嗒顺风车”预约了当日5时至5时15分,去往大兴机场的顺风车,但司机直至5时50分左右才抵达出发地点,原因是司机将张女士地址记错,致张女士误机,退票损失483元。
张女士是一名视频博主,受第三方委托需拍摄自北京机场起飞至上海机场降落的视频,费用为2500元,因畅行公司及邵某的延误致第三方拒付该费用,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机票损失483元、误工费损失2500元。
畅行公司辩称,顺风车存在的意义在于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车辆,畅行公司并非承运人;平台仅提供居间服务,张女士与邵某达成了运输合同,畅行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主体;张女士误机是自身原因导致的,飞机于当日7时15分起飞,她应提前2-3小时抵达机场,预定5时出发,未留足够时间;顺风车属民事互助行为,由于路况和车主本身原因,行程时间无法保障,如张女士认为车辆无法及时抵达,应当换乘其他交通方式。
邵某则辩称,确实是记错了小区名称,大概在5时30分之前接到张女士,但是顺风车时间并不固定,仅是一个大概的时间,当天有大雾,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于6时32分下了去往大兴机场的高速。事后,畅行公司扣除邵某200元,车费也已退还张女士,不应再承担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张女士通过畅行公司预定了前往大兴机场的顺风车,属城市居民间的互助行为,该车辆亦非营运车辆,因此,在张女士、畅行公司、邵某间形成了由畅行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报酬,由邵某依约平安将张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由张女士分担车费的无名双务法律合同关系,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嘀嗒顺风车”预约平台,撮合张女士及邵某之订单成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实际搭乘邵某驾驶车辆的时间为当日5时50分许,邵某晚于约定时间35分钟才抵达约定地点,属违约行为。张女士预定拼车的目的在于赶早班飞机,因邵某违约行为导致张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方协商一致后退款,属解除合同后的返还价款行为。
庭审中,三方均认可邵某实际将张女士送达大兴机场的时间为6时37分许,而航空公司的旅客须知明确告知截止办理登机手续时间为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40分钟。
因此,张女士至迟应于6时35分办理登机手续,因邵某记错地址导致迟到35分钟才抵达约定地址,其违约行为是造成张女士误机的直接原因,应赔偿张女士所受损失。
张女士航班于当日7时15分起飞,预定了当日5时至5时15分的顺风车,车程约1小时,而邵某实际用时约47分钟,张女士已预留足够登机时间。
法院认为,邵某因故不能按时抵达乘车地点应及时告知张女士,并给张女士预留足够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时间。
在张女士即将误机的情况下,常理而言,如张女士另换交通工具,则平台派单时间、司机抵达时间、行车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如取消订单另换其他交通工具,张女士将再难主张权利。
根据畅行公司提供的客服记录,张女士不断询问邵某何时抵达,邵某均表示“马上就到了”“肯定能来得及”,张女士基于对邵某的信任未换其他交通工具,因此,张女士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
张女士主张其机票费用、基建费用合计483元均属实际损失,然而,根据规定航班离站时间前4小时之后提出退票的,收取客票价90%的退票费,张女士的实际损失为394元,该损失应由邵某赔偿,至于其他款项,张女士可另案向航空公司或代理商主张。
而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损失25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令邵某赔偿张女士机票损失394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