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夫妻离婚十几年未分居 男方再婚要求前妻搬离被拒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2 15:26

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一起。如今池先生再婚,要求高女士搬离却遭到拒绝。他认为高女士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回房屋并让她搬离。4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判令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同居期间建造的宅院内六间南倒座房系双方共同所有。

池先生诉称,他与高女士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12月24日,经过协商双方对婚后共同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某处的北房六间进行了协商处理,有《财产分割协议书》为证。该协议书约定:池先生补偿高女士6000元,该院房产和一切财产归池先生所有。

池先生称,他在签订协议后将补偿金6000元全部付给了高女士,但是她没有按照约定执行,拿了钱之后,一直占用北侧正房六间。离婚后池先生在宅院南侧建南倒座房,高女士亦占了北侧两间。根据事实和法律,高女士占用的房屋属于池先生所有。因双方于2003年就已经离婚,现池先生于2020年3月6日再婚,高女士占用房屋以主人自居并拒绝腾退,严重妨碍了池先生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南倒座房六间归池先生所有。

对此,高女士辩称,涉诉宅院内北房和南倒座房为双方共同所有。北房六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从本村村民处购买,故北房六间是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没有分割,她有北房三间的所有权。虽然双方离婚,但二人并没有分居,南倒座房六间从开始建设到建成这段时间内,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南倒座房也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因双方财产混同,由双方共同建造南倒座房六间,她和孩子一直使用该房北侧三间,池先生知晓并认可,他再婚前也从未要求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原系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所得,未分割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后双方于2003年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该案中,自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涉诉宅院内近二十年,且共同扶养子女成人、照顾家人,期间双方亦有经济来往,且二人均表示有复婚的意愿,虽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双方已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故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涉诉宅院内六间南倒座房系双方同居期间建造,故认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更符合实际情况,关于财产的分割具体方式,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生活居住便利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予以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对该案的处理不作为建筑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对抗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管治理的依据。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南倒座房南侧三间归池先生所有;南倒座房北侧东数第一、二间归高女士所有;南倒座房北侧东数第三间由池先生和高女士共同使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通讯员 张亚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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