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被罚路段无摩托车禁行标志就可以通行?法院这样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15 18:09
邱先生驾驶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因其行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邱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处罚决定。4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邱先生诉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在五环上清桥至厢白旗桥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1),但在该路段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诉讼。
被告交通支队辩称,民警在执勤中发现邱先生驾驶京B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五环路上行驶,其行为系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依法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交通支队提交证据,证明首都之窗网站信息显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就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进行宣传,原告应当知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先生驾驶摩托车在本市五环路上行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邱先生提出被罚路段无摩托车禁行标志的主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进入五环路入口处设置了禁令标志,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要求,故邱先生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交通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记3分,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邱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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