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小区设备井内坠亡,物业被判赔16万元
极目新闻 2022-04-13 16:04

辽宁本溪一小区业主到物业保洁室借东西时,踩踏设备井口的胶合板时坠落身亡。日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判决其赔偿死亡业主家属16万元。

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不幸坠亡的当事人强某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本溪观山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2月3日,强某到其购买的该小区房屋内进行装修,并向其熟识的物业公司员工李某电话询问借用线轮。强某妻子杨某发现丈夫一直未归,而且无法联系上本人,于是到该小区的房子内寻找,但未找到。直至次日,强某在物业公司保洁室的设备井里被发现。此时,强某已经死亡。

原来,强某坠落的设备井位于物业公司管理的保洁室内,该设备井一面靠墙,其余三面均由高约1米的不锈钢护栏包围,上方覆盖一层胶合板用于遮挡井口。一审法院查明,强某进入保洁室,越过物业公司用于安全保护的护栏,踩踏遮挡井口的胶合板,致使其坠落身亡。

事发后,强某的家属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人,没有在保洁室内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他们起诉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总计901656元,以及强某的尸体保管费。2021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强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此后,强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用护栏对设备井安全维护并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强某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

2022年3月1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处物业公司给付强某家属赔偿款162569元。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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