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浦东,4月6日,网传有人倒卖防疫通行证,开价每张1000元。当日,闵行警方通过“警民直通车——闵行”微博发布初步调查进展:涉事人员以所在公司持有的防疫物资临时通行证拍照吹嘘,实际其并无办理能力。4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该行为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吹嘘”行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公共秩序混乱,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无事生非的范畴,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引申一步来说,如果行为人以“吹嘘”的虚假信息取得他人财物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目前正值疫情紧张防控期间,任何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都会对疫情防控造成影响,进而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吹嘘”的买卖防疫通行证行为,如果查证属实的话,则构成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购买者和出售者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防疫通行证的法律属性
根据查询,当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防疫通行证”予以界定。
依据常理,并结合当下的疫情形势,防疫通行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公开宣布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实行限制通行措施时,给予社会基本运行保障人员以通行的特殊许可证,具有与国家公文、证件等相应属性的法律文件。
政府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据此,结合当下的疫情状况,上海市已经处于正在采取紧急措施的状态。
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为防疫措施之一的通行证,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和使用,非法买卖必然会造成非法使用,破坏防疫秩序,构成违法。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其购买者和出售者在主观上应当直接归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违法的故意,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行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非法买卖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行政责任
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封控区域内,住宅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第七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将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同时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针对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阳性感染者在社会上的通行,进而造成传播,这将严重违反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该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疫情当下,属于紧急措施之一的防疫通行证,具有国家公文或者证件的法律属性,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的行为可以构成该罪。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点第七项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因此,上述非法买卖防疫通行证的人员,如果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负责“交通运输”等职责的,将会构成该罪。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