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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苑丨买房遭遇以房抵债怎么办? 带着民法典看《婚姻的两种猜想》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08 17:05

热播剧《婚姻的两种猜想》已播出大结局,剧情讲述的是沈明宝、薛可欣两位女主人公因相亲、偶遇各自闪婚,在经历了一系列婚姻的摩擦和生活的蹂躏后各自成长、找回自我的故事。该剧因紧贴现实生活、幽默诙谐的演绎方式聚焦时下年轻人婚姻家庭生活的百态而引起广泛讨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该剧中同样涉及了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包括沈明宝夫妻俩置换新房屋遭遇房主以租抵债陷阱、沈明宝流产杨争索要公司赔偿、哺乳期能否起诉离婚等问题。

4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邀请海淀法院法官助理董玫,运用民法典等对剧中法律事件进行解读。

“以租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实际购房人?

剧中女主沈明宝与男主杨争是一对小夫妻,沈明宝怀上了双胞胎后,一家人商量置换一套大房子居住,恰逢此时,做房屋中介工作的杨争妹妹找到了一个低价出售的大房子,一家人看房后均表示满意。随即,沈明宝母亲出售了自己的房屋,沈明宝出售了和杨争结婚时购买的房屋凑够了首付,将大房子购买了下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

正当一家人欢天喜地的要搬入大房子时,发现房屋中竟然另有一对中年夫妻居住。仔细一打听,原来是原房主因欠钱纠纷,以免收租金8年的方式将房屋租赁给中年夫妻抵债,双方的“以租抵债”协议系在杨争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个月前签订。

那么,小夫妻和中年夫妻到底谁有理呢,杨争夫妇到底能否成功住到大房子里?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就是说当购买房屋前,该房屋已有承租人承租的,该租赁关系仍然应当继续,不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而变化。但在剧中“以租抵债”的协议名义上为租赁合同,实际上则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所以中年夫妻对房主的债权实现方式并不能对抗沈明宝一家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腾退房屋,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房主)以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债务。

沈明宝流产,杨争向妻子公司索要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剧中沈明宝第一次意外怀孕,还没做好当妈妈准备,仍然在夜以继日的打拼着自己的事业,不料在单位流产。单位领导随即让沈明宝在家休养。作为丈夫的杨争初为人父的喜悦感还没过呢,得知此事便不能善罢甘休,坚持认为沈明宝的流产是公司让孕妇承担过重的工作、加班所造成,随后给公司发去了律师函要求公司对沈明宝进行赔偿。

杨争冲进领导办公室,大骂……

杨争:“你们公司还有人性吗?还把员工当人看吗?给员工洗脑不让怀孕还鼓励加班,信不信我去告你们!”

领导:“那你是冤枉我了,我不知道她怀孕。”

杨峥:“就是因为你们不让怀孕所以她才不敢说的!”

领导:“我们没有不允许怀孕,只是暂时不建议……”

沈明宝得知此事,赶忙跑到公司跟领导解释……

领导拿着杨争发的律师函,气不打一处来,对沈明宝说:“打官司可以,我奉陪到底,不过你这个官司要是赢了,我也警告你,我会动用我所有的关系让全行业人力资源知道有你这号人,我看你还怎么工作……东西都在你办公桌上了,收拾走人!”

沈明宝只好卷铺盖卷离开,而立之年,失子又失业。

那么,沈明宝的流产公司有责任吗?公司能否辞退沈明宝?

此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说明公司应当对怀孕的女职工进行适当的照顾,尽量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沈明宝在怀孕时,因为考虑到工作晋升问题没有告诉单位领导,随后由于精神紧张、工作压力大睡不好觉等原因导致流产。但鉴于单位对此并不知情,我们认为单位并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单位领导对于不建议女员工怀孕等言论确属不当,用人单位要求女员工一定期间内不怀孕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外,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该规定对女员工在三个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做出了明文规定,并未对流产后的员工辞退有特殊规定。考虑到员工流产后公司应当给员工一定的流产假期,该假期内不得辞退员工。此后用人单位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合同。

哺乳期可以进行离婚诉讼吗?有父母出资购得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家庭矛盾、摩擦、老公精神出轨后,还在哺乳期的沈明宝向杨争提出了离婚。沈明宝找到了律师与杨争协商离婚事宜,遭到杨争的拒绝,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那么此时沈明宝可以进行离婚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为了倾斜保护女性在哺乳期的权益,法律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期间及流产后6个月不得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因此,沈明宝作为哺乳期的妈妈,有权对杨争提起离婚诉讼。

前文说到的杨争与沈明宝置换的大房子,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沈明宝母亲出售自己的房屋的售房款,一部分是沈明宝出售与杨争结婚时购买的房屋的售房款相凑而成。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父母出资的房产应当如何处理呢?

实务中,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财产属性一般作如下认定: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者父母支付首付后全额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需要探寻出资方父母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本意,如果能够认定为赠与,则视为对方个人财产;如果不是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需要区分婚前还是婚后,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就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就父母出资部分并不当然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需要结合证据判定是否为赠与性质,如非赠与,应当返还父母出资款。而结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一般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沈明宝与杨争在房产分割方面如无法协商一致,因房屋出资款组成包括婚后沈明宝母亲出资、沈明宝杨争原有房屋出资两部分,还有共同还贷部分,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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