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最新更新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大公国际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评级服务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大公国际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65.09万元,并处以330.19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胜通集团通过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制作虚假财务账套、虚构购销业务,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
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上述情况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等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16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2”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以及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公国际出具的涉案公司债券评级报告、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评级报告存在如下表述:“钢帘线产能位居国内前三位(或第二位),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公司拥有国内最大的新型无磷洗涤助剂研发生产基地……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上述评级观点和评级结论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定,大公国际出具相关评级报告未勤勉尽责。一方面,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现场访谈工作存在缺陷。大公国际未按规定和计划开展现场访谈工作。经查,大公国际在出具申报评级报告过程中仅访谈了胜通集团财务总经理李某茂,未按相关规定和工作计划对其他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大公国际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经查,大公国际在涉案公司债券评级过程中,未现场访谈胜通钢帘线、胜通化工、胜通光科负责人,未能了解到胜通钢帘线、胜通化工、胜通光科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现场考察工作存在缺陷。胜通化工作为胜通集团第二大业务收入来源,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收入占比均为15%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利润占比30%左右,但实际上胜通化工自2013年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查,大公国际在涉案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评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实地察看胜通化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实际已处于停产状态。
另一方面,未保持审慎分析,未对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具体包括未对胜通钢帘线有关数据进行审慎分析,未对胜通化工有关数据进行审慎分析,公司债券评级报告打分缺乏相应的资料支持。
此外,内部审核存在缺陷。大公国际在三级审核流程中未按照其审核标准进行客观打分,结论、依据与其标准、事实不符。
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大公国际责令改正,并“没一罚二”,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程丹)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