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拿到工程款,项目经理竟与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4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他们不仅被处以刑罚,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张某、周某经数次讨要工程款无果后分别到法院起诉甲建筑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20万元、200万元。
甲公司负责人到案后辩解道虽然自己公司是涉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韩某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是涉案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但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韩某并且付清了款项,张某、周某两人是韩某招去务工的,和自己公司没有关系,要起诉也应该起诉韩某。
张某、周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与韩某之间的结算单、领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甲公司的项目经理,亦系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韩某就涉案工程与张某、周某签订了结算单,应由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辩称款已付清,但未提交证据,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周某支付工程款320万元、200万元。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到此就应该告一段落了,哪成想没过多久韩某、张某、周某就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韩某承包甲公司项目的部分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韩某指使与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张某、周某,通过签订虚假结算单、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张某、周某承包甲公司建设工程的事实,由张某、周某分别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索要工程款,致使两级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三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韩某、张某、周某均被处以刑罚。他们纷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正是一时糊涂贪便宜,虚假诉讼吃大亏。
后法院依法对张某、周某起诉甲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提起再审,认定张某、周某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结算单、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某、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确认由张某、周某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平谷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雷明华解释,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是藐视法律权威、违反诚信原则的体现。
韩某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他本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公司索要未付的工程款,合理合法地拿到一个胜诉的法院判决,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但聪明反被聪明误,韩某与张某、周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并指使张某、周某到法院起诉甲公司,骗取法院判决,不仅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当予以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事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一位应诉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向法庭如实陈述。伪造证据是犯罪行为,在此警醒大家要诚信诉讼,切勿以身试法,“愚人”的苦果最终还要自己吞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