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筑牢安全生产屏障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01 07:15
确保信用监管“自身硬”,还要让社会监督机制归位且落实到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新型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倒逼监管执法人员如履薄冰、担当作为、恪尽职守、规范履职。信用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越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越强烈,安全生产的屏障就能筑得越牢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见》要求,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诚信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发展的必备要素。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总是与失信、无信共存。在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用好用活“双随机、一公开”等措施,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既能避免监管陷入“地毯式”排查、“运动式”检查和“人海战术”的窠臼,又能把更多精力放到该管的事情上来,管严管实,彰显公平正义,提高监管公信力,以公信促诚信,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以安全生产领域为例,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生产生活领域也多有常见事故发生。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包括“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一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向应急管理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等。对照实际来看,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各地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有力参考。

事实表明,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接下来,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要求如何在现实中落地,如何才能取得理想效果,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切。

首先,各地要压紧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借鉴先进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拓展思路,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其次,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最高检监察建议和既往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回头看”,整理“错题集”,举一反三、反思不足、查缺补漏,不断优化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作用。

再次,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努力提升信用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增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打造过硬执法队伍。同时加强纪律规矩建设,坚持抓早抓小,将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确保信用监管“自身硬”,还要让社会监督机制归位且落实到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激发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新型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倒逼监管执法人员如履薄冰、担当作为、恪尽职守、规范履职。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命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信用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越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越强烈,安全生产的屏障就能筑得越牢固。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随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的不断深化,这种正相关效应必将越来越突出彰显。

文/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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