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出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规则。
继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后,3月2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1号——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指引第2号——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三项配套规则。
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文件,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一份投资者的操作指南。个人投资者如何玩转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看这九点就够了。
第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什么?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China Depositary Receipts,CDR)并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二是符合条件的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GDR)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第二,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CDR交易?
个人投资者参与CDR交易,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是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四是不存在境内法律、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第三,CDR数量和价格怎么申报?
价格方面,CDR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数量方面,通过竞价交易买卖CDR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另外,CDR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当日买入的CDR,当日不得卖出。
第四,CDR有没有涨跌幅限制?
沪深交易所对CDR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沪深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另外,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上市CDR的,适用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第五,CDR是否会除权除息?
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沪深交易所根据境外发行人的申请,参照《交易规则》关于股票除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CDR作除权处理,沪深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沪深交易所不对其在该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作除息处理,沪深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CDR如何跨境转换?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CDR,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境外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跨境转换包括两种,一是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简称“生成”),二是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简称“兑回”)。
CDR生成业务中,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签发相应CDR。CDR兑回业务中,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CDR,并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第七,CDR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跨境转换?
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CDR的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CDR生成或者兑回业务:一是境外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的,存托人应当在境外发行人确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权益登记日之间(含权益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和当日)暂停CDR生成和兑回业务,存托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单只CDR存续份额数量占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的比例达到100%的,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
三是沪深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期间,存托人应当暂停办理CDR生成和兑回业务。
四是存托协议约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CDR生成或者兑回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八,CDR有何停复牌规定?
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被实施暂停上市的,或者被实施暂停上市后又恢复上市的,沪深交易所相应地对其CDR实施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
境外发行人CDR于基础股票暂停上市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境外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有关情况的,沪深交易所知悉有关情况后可以对其CDR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沪深交易所自收到境外发行人CDR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停止或者恢复其CDR交易的决定,及时通知境外发行人并发布相关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沪深交易所关于停止或者恢复其CDR交易的决定后,及时披露CDR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公告。境外发行人披露CDR恢复交易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其CDR恢复交易。
第九,CDR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强制终止上市?
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由沪深交易所决定终止境外发行人CDR在该所上市:一是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是境外发行人因其CDR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沪深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境外发行人自前述期限届满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CDR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沪深交易所根据境外发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其中,情形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沪深交易所失去境外发行人有效信息来源;二是境外发行人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三是境外发行人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四是沪深交易所认为境外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