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丈夫三年给情人花了37万 法院:夫妻共同财产,得还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6 14:22

郭先生与爱人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大4岁的寇女士互生情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子。3年间郭先生为情人租房、买礼物共花费37万余元,后妻子发现将其告上法庭。3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房山法院判决寇女士返还赠与的钱款37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2017年,自己与27岁的郭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第二年,郭先生因工作原因,认识了寇女士,二人后发展成情侣关系,还育有一子。

王女士称,2018年至今,郭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红包、租房等方式赠与寇女士45万余元财物。她认为,郭先生赠与寇女士的财物为“婚内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郭先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自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故将郭先生和寇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郭先生对寇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寇女士返还财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判决书显示,郭先生虽未出庭应诉,但他在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表示,2018年,自己在一场饭局中认识了大自己4岁的寇女士,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并于当年发展为情侣关系。

在书面答辩状中郭先生表示,2019年,他发现寇女士有孕,花了10万元到医院打胎,但之后又不忍,决定将孩子生下。他写明,“自己经常给寇女士花钱,对妻子所有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在庭后谈话中,郭先生表示向寇女士转账45万余元属实,尊重妻子的起诉意见,也认可妻子提交的证据。

庭上寇女士则辩称,王女士所述的款项不是赠与,是郭先生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生孩子的产检费、手术费、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及为了照顾寇女士所生男孩所租房等产生的费用,不需要返还。且她对于45.6万余元的数额并不认可,她表示,“我不知道具体转账多少钱,应以证据为准。”

经房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郭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至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2018年11月前后,郭先生与寇女士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情人,二人育有一子,且郭先生为寇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租赁房屋并每月支付抚养费。并证实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中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共计金额37.7万余元,均为王女士与郭先生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王女士要求寇女士返还郭先生赠与的诉求,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关于共同财产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

此案中,郭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37.7万余元赠与寇女士,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郭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王女士同意,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寇女士应当将上述款项予以返还。

关于转账的性质,寇女士称转账不是赠与,是产检费、手术费等费用的支出不用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且抚养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王女士主张寇女士返还房屋租金的诉求,因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郭先生,寇女士仅认可短期与郭先生同住,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房租费用构成郭先生对寇女士的赠与,故对于王女士主张该部分赠与无效,并要求寇女士返还7.8万余元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载明,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及其法律解释中也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郭先生赠与寇女士共计37.7万余元钱款的行为无效;寇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女士返还钱款37.7万余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求。如果寇女士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返还钱款,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实习生 刘曌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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