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晚,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规范两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
两交易所发布的通知均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或两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两交易所强调,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通知还称,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此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通知均指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此外,两交易所还称,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