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3月20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汽车冲撞路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当地公安局通报称,肇事嫌疑人因超量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酿成车祸,目前该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又是“药驾”惹的祸。对于这样一起因“药驾”引发的恶性事件,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处理,足见案件的严重性。
近年来,因“药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从社会危害程度看,“药驾”与“酒驾”“毒驾”并没有太大区别,但受到的惩处往往较轻。客观而言,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伤人亡人等后果,“药驾”一般不会触犯刑法进而构成犯罪。这也是“药驾”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药驾”只是通俗的叫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究竟何为“药驾”,目前无论在检测标准上还是法律规定层面上,都缺少明确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中的药品仅限于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并未提及其他药品。从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上看,酒驾、醉驾的标准是明确的,而“药驾”并不明确。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较常见的罪名。前者被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而后者被认为带有主观上的故意。司法实践中,“药驾”往往会被当成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这也造成了一些“过罚不相当”的情况,进而影响了惩治效果。
近年来,坊间要求“药驾”入刑的呼声很高,但“药驾”的判定远比“酒驾”复杂得多。以“药驾”的检测为例,涉及的药品种类繁多,检测程序也十分复杂,不可能像酒驾一样吹吹酒精测试仪便可轻松鉴别,而且随着各种新型镇痛类药品的出现,这种判定和检测会更难。
“药驾”鉴别难是事实,但不能因此放任其成为交通肇事的隐患,威胁诸多公众的生命及公共安全。治理“药驾”既需要事后的严惩,更需要关口前移,堵住源头。比如,是否能够完善立法,扩大驾驶限制药品的范围,将更多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药品纳入其中,同时加大对“药驾”的处罚力度。而除了法律上的规定,还有一些可行的做法应该尝试,比如,医院要更加注意对患者服用药品的指南和提醒,服药者也要有遵医嘱、看药品说明书的自觉和习惯——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愿多方努力之下,“药驾”引发的悲剧能够得以减少和避免。(关东客)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