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一户口迟迁卖家被买方索违约金33万元,法院判付4万
澎湃新闻 2022-03-23 08:40

学区房已经卖出,卖房人妹妹的户口却迟迟未迁出,买房人起诉索要33万元违约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22日从南京鼓楼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认定卖方违约,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判卖方支付买方4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从王某处购买一套南京鼓楼区的二手学区房,合同明确,交房前卖家需将落户于该房屋内的全部户籍关系迁出,并规定了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房屋完成过户交易后,王某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已迁出,但原先落户在该房屋的王某妹妹以诸多理由推迟办理迁出手续,直至2021年8月才将户口从原房屋迁出。

徐某认为,王某交房时未迁出房屋内全部户口,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遭王某拒绝。徐某随后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迁户口违约金33万余元。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交房日开始计算,支付至起诉之日,共计218天。

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并交付徐某,妹妹的户籍并没有实际影响对方使用房屋,也不影响其户籍迁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徐某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自己明显不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前将房屋内落户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但该房屋内所有户籍直至次年8月才全部迁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李彭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户籍逾期迁出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被告已按约履行了房屋交付及协助产权转移登记等主要义务,故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记者 王奕澄)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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