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界定了损害赔偿范畴,畅通了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完善了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强化了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为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提供了可能。
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行政审判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以及《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一部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将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推动依法行政发挥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一直是困扰行政案件审判的难点之一。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造成许多矛盾和问题久拖不决,给公民和企业造成直接损失,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从法律上明确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是对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也为行政机关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损害赔偿红线。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是建设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予以充分赔偿。这就要求明确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赔偿就是“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有必要详细规定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畴,为充分赔偿划定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需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诉讼中违法强拆、暴力征收问题,《规定》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这将有助于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重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结合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实际,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对存在分歧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是近年来司法机关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有效做法。畅通行政赔偿救济途径,完善行政赔偿判决方式,将为切实维护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搭建起更加坚实的“防火墙”。
文/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栗玉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