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家具公司“偷梁换柱” 密度板冒充木板 法院:三倍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15 10:58

买房子装修,不少人会选择全屋定制家具,挑一套自己喜欢的风格和材质,并且有家装师傅上门安装,十分方便。但家具公司资质良莠不齐,本来让消费者省事的装修变成了费事的维权。因家具公司擅自将订制的实木板替换为密度板,张某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15日获悉,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家具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170余万元。

2018年,消费者张某与家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家具公司为张某的别墅提供全屋整装家具,价格88万元。家具安装后,张某发现家具公司提供的家具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观、数量均严重不符。

根据约定,家具门板材质应为“实木(指接木贴实木皮)平板”,但经国家人造板与竹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门板材质实际为密度板。张某认为,家具公司作为产品经营者,其行为已经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应当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故诉至法院。

家具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未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门板材质,仅在微信发送的《客户订货清单》中有“实木(指接木贴实木皮)平板”的表述,该清单仅供张某参考,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在家装行业中,门板使用密度板为行业惯例,且安装时张某也在现场,并未对材质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材质进行确认,故家具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经现场勘查,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发现,在家具公司订制的88万元产品中,使用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将近60万元,均系将实木板替换为密度板。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在微信中发送的《客户订货清单》中,对门板材质作出了承诺,该行为应对家具公司产生合同约束力,家具公司理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符合约定材质的产品,非经同意,不得对家具材质进行变更。现家具公司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门板材质由实木板更换为密度板,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并就板材更换部分三倍赔偿张某17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家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为,在整体家装合同中,家具公司擅自将实木板替换为密度板,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受欺诈陷入错误的判断、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第一,在家具销售中,家具的材质对于买方是否选择订立合同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合同定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家具公司在明知家具门板的真实材质为密度板的情况下,在《客户订货清单》中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表示门板材质为“实木(指接木贴实木皮)平板”,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购买的家具门板材质就是“实木(指接木贴实木皮)平板”,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判断最终作出购买家具的错误意思表示,家具公司的以上行为应构成欺诈。

第二,张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在家具板材、工艺、市场定价等方面的认知远低于专业销售定制家具的家具公司,因此,法律不应对消费者辨认板材的专业能力作过分严苛的要求,不能仅因安装家具时张某在现场,就认定张某对更换板材知情并同意。

家具公司理应充分保护张某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对家具材质的专业术语及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权利的合同事项进行充分的告知。现家具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实木板更换为密度板,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更换部分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该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在家装行业适用的典型案例。家具公司因擅自将价值60多万元的实木板家具更换为密度板,最终付出了赔偿170余万元的沉重代价。

近年来,在家装市场的火热状态下,家装行业产品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私改设计等种种乱象,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有发生,亟待规范和引导。本案的判决体现司法机关对加强家装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打击家装行业消费欺诈、引导家装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态度和决心。

作为消费者,首先,在进行家具订制等大宗消费时,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其次,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双方对于价格、标的、数量、期限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保留与经营者之间的协商记录,尽量避免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变更。最后,在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诉讼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装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做到诚信经营,认识到一次不诚信的经营活动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在经营活动中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夸大承诺、依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维护家装行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推动家装行业健康发展。

通讯员 梁睿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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