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平台企业在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通过管理和奖惩举措,引导和教育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则,遵守社会秩序,形成“宁可慢下来、也要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贺小荣表示,近年来,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比上年增加近3倍。
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印发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导意见,出台19条举措,填补了规范空白,对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据介绍,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双保护”原则,一方面持续推进涉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全国法院审理和发布部分典型案例,明确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规则。
贺小荣透露,在苏州劳动法庭审理的“某平台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案”中明确,平台企业以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管控情况和实际履行情况,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而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和判断。
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注重妥善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一方面是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平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要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承担规则,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促进外卖快递、网约车、网约代驾、直播带货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
另一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要加强广大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劳动权益的保障。
另外,要处理好平台企业获取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平台企业在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通过管理和奖惩举措,引导和教育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则,遵守社会秩序,形成“宁可慢下来、也要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平台经济下,平台企业往往通过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度,如果这些算法规则存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未考虑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时,这个算法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慎重研究。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专门对劳动用工算法作了规定。
贺小荣表示,此外人民法院还要处理好治理合力和司法引领的关系。
贺小荣表示,当前全社会都在关注新就业形态用工问题,加强相关领域治理要更加注重发挥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作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相关案件也越来越多,要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推进相关工作,明确裁判规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