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就该司法解释做介绍。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近些年来,我国网络消费一直保持迅猛增长态势,以2021年为例,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增速比上年加快3.2个百分点。而网络消费蓬勃发展的另一面却是不少关于由于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引发的纠纷。以刷单为例,不仅容易造成网店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也会造成网店与刷单企业之间出现矛盾。
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受害者主要是网络消费者,消费者被虚假“刷”出来的信息所误导。其次,对不虚假“刷”的网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刷刷刷”也对整个网络消费生态造成了伤害。所以,舆论对刷单、刷评等现象诟病已久,有关部门也重拳整治“刷单炒信”。在司法环节,此前法院在审理刷单纠纷时,也曾明确说“不”。
譬如,有审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刷单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而判决涉案合同无效。由于刷单者利益落空,这对刷单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不过,此前没有统一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审理工作,全靠审理法院理性裁量。而今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这对于规范法院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换句话说,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刷单刷评涉及合同无效,至少有三大作用:其一,规范法院审理工作后,今后各地各级法院将会集体对虚假刷单涉及的合同认定无效,司法判决更公正,司法公信力增强了。其二,该司法解释本身会对刷单网店和刷单公司产生一定震慑力,倒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其三,对虚假刷单受害一方而言,注入依法维权的信心。
所以,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网络消费中的侵权行为是有力一击。受害一方有望获得法院支持,而侵权一方则会利益受损。拿某刷单判例来说,法院判决该涉案合同无效后,刷单公司应当返还相应货款及佣金,那么刷单公司付出刷单成本不说,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当各级法院集体对虚假刷单说“不”,无疑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实际上,认定刷单合同无效法律已有依据。比如网店没有如实告知交易、评价等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不能认定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见法律依据扎实。
尽管依据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认定刷单合同无效,但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法院审理工作仍有必要。需要指出的是,打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违规行为,除了司法机关发力外,消费者、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也要有更多主动作为,才能形成治理合力。其中,把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行为纳入失信管理,也是治理“刷刷刷”的良策。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