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填补了上海科普立法空白,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科普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措施以及附则。主要方面有:
(一)建立多部门推动科普的组织管理机制,强化社会协同与开放合作。
科普工作涉及多领域,需要多部门共同推动,为形成系统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条例强调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并具体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科普主管部门以及宣传、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以及加强与长三角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鼓励和推动开展国际合作,提升科普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二)明确全社会参与科普的工作职责,规范科普活动的内容与创作。
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科普工作的格局,条例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一是明确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发挥上海科技馆的科普示范功能。二是明确各类媒体的科普职责,同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以及商务、住宅楼宇内的广告设施在适当时段展示科普内容。三是明确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专区;鼓励建立专业性科普网络平台;鼓励科普内容创作主体通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四是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纳入学前教育内容;将科学素质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中小学校配备科技总辅导员和必要的科技教师团队,开设科普课程,建立健全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衔接机制。五是明确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以及社区等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六是从自然灾害防御、消防安全、人身急救等科普需求出发,加强在公共场所的科普活动开展,并对应急科普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条例还对科普活动规范提出要求:一是坚持科学精神,尊重科学原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二是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审查,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顾问制度;三是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者没有明确定论的科学类结论、概念、观点和观念的,创作主体应当声明所创作内容的最新研究状态;四是在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科普活动中,相关参与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三)推动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提升科普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更好地推动和加强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条例要求:优化科普资源布局,建设科普资源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科普资源的动态管理,促进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加强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促进数字化转型;加强科普旅游产品创新,促进科普与旅游资源的融合。同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计划项目提出了科普要求,并强调充分利用“上海科技节”和“上海市科普基地”等上海特色科普资源,开展科普活动。
(四)优化科普人才的培养机制,加强科普队伍建设。
为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条例提出:支持开展科普理论与实践研究,将科普人才纳入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并通过完善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加强学科建设等方式,提升科普人员的专业化能力;鼓励科普人员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开展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相关人员取得的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参考;鼓励单位将科普工作业绩纳入员工日常业务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相关人员开展单位安排或者认可的科普活动所取得的业绩可以视为其职务业绩。
(五)健全科普工作的保障与激励机制,完善科普评估制度。
为完善科普工作的保障与激励机制,条例除了从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外,还总结本市实践经验,明确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对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科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明确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科普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定期对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和调整科普规划、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陆敏表示:“本次科普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上海下一阶段的科普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一是在政府层面工作的推进的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第二是社会各方参与科普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科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四是科普人才的培养和激励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