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婚内出轨转移房产给“情人”, 法院:赠与无效
红网 2022-02-17 22:40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9年,刘女士发现丈夫刘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了一个女人名下。刘先生见事情败露,承认自己婚内出轨行为,并辩解称因向“情人”夏女士借款无力偿还,所以才选择用房屋抵付。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

丈夫婚内“出轨”后

将房产转至“情人”名下

今年42岁的刘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与妻子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由刘先生负责赚钱养家,刘女士则在家担任全职太太,并共同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原本还算其乐融融。

然而,好景不长,在2017年,刘女士身怀二胎时,她敏锐地发现刘先生有点不太对劲,不但对她不冷不热,而且在她怀孕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因为焦虑,导致胎儿发育不全,刘女士因此流产。

“女人的直觉告诉我,丈夫很有可能出轨了。”尽管刘先生对于这一猜疑多次予以否认,但刘女士还是心生隔阂和疑虑,并最终在2019年发现了端倪,“我们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在永安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过户到了一个女人的名下。”

知道已经瞒不住了,刘先生最终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行为,向刘女士忏悔,并向妻子出示了自己与“情人”夏女士签订的《分手协议书》,保证今后不再与夏女士有联系。

至于将房产过户给夏女士的原因,刘先生解释说,是因为他向夏女士借款12万元周转,到期后无法偿还,才将房屋抵付借款。

“房子价值远不止12万元,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无权私自处置。”得知真相后,刘女士顿时火冒三丈,要求夏女士返还房产。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先生与夏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确认被过户房产系她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并由夏女士返还该套房屋。

法院: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侵犯夫妻共有权

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刘女士当庭表示,丈夫刘先生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通过隐瞒事实、虚构债务、重新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过户到“第三者”名下,实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

面对刘女士的诉求,被告刘先生承认,其向夏女士借款及处置房产的行为均系个人行为,没有得到刘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刘女士只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时,刘先生与夏女士均表示,房产过户行为,系发生普通借贷关系后,以房产抵付借款的履约行为。

“我也是受害人,之前并不知道刘先生已经有家室,被他蒙骗才走到了一起,后来知道后我们就分手了。”夏女士表示,在两人相处期间,刘先生向其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到期后无法偿还,为此,经过商议,双方达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协议,遂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刘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综合各方陈述,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与夏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刘先生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法庭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刘先生与夏女士系情人关系,双方主张的借款数额较大,但夏女士仅提交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予以证实,未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夏女士本人收入并不稳定,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具有出借能力;刘先生与夏女士主张的借款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的时间,分手协议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在分手协议签订前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系刘先生在与夏女士建立情人关系后签订,双方约定的购买价格低于原始购买价格,有违商业常理;在刘先生与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刘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出具过授权委托书,要求将夏女士登记为产权人,由两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证实双方并不存在以房抵债的事实。综上,案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先生与夏女士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刘先生向夏女士出具欠条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刘先生将涉案房屋变相赠与夏女士的事实,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也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遂判决涉案房产系刘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应返还该房屋。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解读: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无权私自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赠予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针对此类赠予纠纷曾有明确答复: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这种赠予行为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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