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高管离职带走前东家客户数据并撬单,被判一缓二
澎湃新闻 2022-02-11 09:40

南京某公司高管周某任职满一年就辞职,很快成为一家刚成立公司的法人,并利用自己在原公司掌握的信息“撬走”前东家重要客户,最终周某因此受到刑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0日从南京鼓楼区法院获悉,该案例刚入选2021年南京市十大优秀案例,该院日前通报了这一案例,希望起到正向的社会示范作用。该案2020年由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一审宣判后生效。

2015年8月,周明(化名)在南京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其与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书》:承诺离职时,将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公司及客户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016年8月,周明离职后进入其妻子与他人新成立的某商务公司。同年11月,周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周某以某商务公司的名义与某服装城管委会签订《合作书》等文件。此前,周明曾帮助前东家与该服装城管委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项目计划案,不过双方并未达成实际合作。

周某此前工作的公司获悉情况后,认为是周明窃取该公司商业机密并撬走自己的客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供应链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周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提取公司计算机数据的审批权。周某离职前曾登录公司相关数据库,将客户名单、《商业计划书PPT》以及邮箱中的所有文件全部下载转移至个人电脑,用于自己成立的商务公司与其他公司洽谈合作使用。

法院认为,周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就职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数据,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故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办案法官李彭表示,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高管,虽然其有提取公司计算机数据的审批权。但其基于个人目的进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用于自己公司经营使用,该行为仍属于非法侵入,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处罚。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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