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黄冈一干部涉骗取征地农民养老金188万,用于买包整容等
澎湃新闻 2022-02-08 10:0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某局一干部涉嫌在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利用其审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退费的职务之便,先后67次共计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约188万元。这些资金,被孔某某用于购买皮包、首饰,及其本人美容、整容等。

2022年2月7日,黄州区检察院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孔某某,女,1978年出生,黄冈市黄州区**局**负责人,因涉嫌职务违法,2021年7月5日被黄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7月23日黄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同年8月,孔某某被逮捕。

起诉书称,经黄州区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黄州区**局**负责人期间,利用其审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退费的职务之便,编造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死亡、重复缴费、缴费数据未及时上传省网而需要退费等信息,先后67次共计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1881578元。

起诉书称,孔某某骗取上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1881578元后,用于购买衣服、皮包、鞋子、首饰等物品约70余万元,用于其本人美容、整容约80余万元,支付其购买丰田锐志小轿车款项20余万元,其余1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2021年7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其亲属共计退缴赃款78.7万元,尚有109.4578万元未予退还。

另外,孔某某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审查起诉。起诉书指控,2010年左右,黄州区陈策楼镇六庙村部分集体土地因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建设被征用,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黄冈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黄政发〔2008〕19号)文件规定,该村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任六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某丙负责代收被征地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并存入黄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社保资金专户),再到黄州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开票。在此期间,刘某丙因工作关系和孔某某相识。

2011年4月22日和23日,刘某丙为方便缴费,分别将其代收的被征地农民交纳的50万元、6.656万元保费存入孔某某个人邮政银行账号,请孔帮其存入社保资金专户。孔某某的同事赵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向孔某某提出将此款借给其亲戚周转,并口头承诺给孔某某好处费。随后,孔某某征得刘某丙同意暂不入账开票,并谎称将上述两笔保费借给她在银行工作的亲戚完成存款任务。同年4月25日,孔某某从刘某丙转账的56.656万元保费中取现56万元,通过赵某某转给其亲戚孙某乙周转。同年11月15日,孙某乙偿还56万元钱。同月18日,孔某某将上述56.656万元保费存入社保资金专户后开票,并将发票交给刘某丙。

孙某乙偿还56万元借款给孔某某后,赵某某送给孔某某1万余元好处费。

黄州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挪用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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